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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利人應當向原土地登記機關報失;土地權利人在土地登記機關規定的媒體上聲明其土地證書滅失。
土地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土地權利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機關備案,申請補發新證,在當地報紙上進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無異議的,原發證機關注銷原土地證書,補發新證書。在十日内無異議由土地權利人申請所屬鄉鎮的規劃建設管理站的人員到實地測量。
土地權利人應提交補辦土地證書的申請書、媒體上的聲明原件;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法人代表身份證明及身份證複印件、授權委托書、受托人身份證複印件;原權源資料等。
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登記審批表,實地勘測。經審核,屬補發之列的,土地登記機關應做出補發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無異議的,予以補發。單位領導審批、簽字、蓋章。
補發的土地權證書應注明補發字樣,填寫土地登記卡、歸戶卡。土地使用者帶個人身份證(屬單位的需帶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介紹信、單位證明)到規劃地籍股申請查詢土地登記情況。登報三十日後持有關資料到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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