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動産所有權判定?第四百四十四條 以注冊商标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産權中的财産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民法典動産所有權判定?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第四百四十四條 以注冊商标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産權中的财産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産權中的财産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産權中的财産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本條與443條和445條規定基本一緻。
第一款,知識産權(專指财産權)出質的,應當辦理登記。與有價證券不同,有價證券是有權利憑證的交付權利憑證,無權利憑證的應當辦理登記,而這裡直接規定應當辦理登記。
第二款,知識産權出質後不得轉讓是一個特殊規定,按照一般理論法無規定即自由(意思自治原則)規定,如果沒有禁止那麼則自由轉讓,例如動産,有價證券等都無不得轉讓的規定。
當然,如果出質人未經債權人(質權人)的同意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了,第三人能否取得這些權利,應當參考善意取得。
出質人取得的價款要麼提前清償,要麼提存。
備注:之所以要使用“參考”二字,是因為出質人為有權處分。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