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邱睦
通訊員 汪著玥 陳永铧
孩子與夥伴在地鐵“賽跑”,家長不予制止反而在言語上給予鼓勵,最終孩子骨折該由誰來承擔責任?近日,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糾紛,判決其家長承擔主要責任。
據悉,2020年9月20日18時許,楊某某、毛某某及其他三名小孩結束培訓課後在各自家長的陪同下,在武漢市惠濟二路地鐵站站台等候地鐵。
在等車期間,楊某某、毛某某等五名小孩居然在站台上比賽跑步。楊某某的母親汪某見狀并未予以制止,反而向孩子們喊道:“看誰跑得快!”而毛某某的母親陳某則在一旁專心緻志地處理工作,未注意到孩子們的活動。
事故發生時場景
然後,正當家長們放松警惕的時候,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在快速奔跑過程中,到達牆壁時,楊某某将右手撐在牆壁上。而就在這時,緊跟其後的毛某某來不及停住,與其發生身體發生碰撞,造成楊某某右手受傷。後楊某某送往醫院就診,被診斷為右尺桡骨骨折,住院治療17天。
事發後,楊某某要求毛某某及其父母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雙方在協商未果後,楊某某将毛某某及其父母訴至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請求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0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某受傷發生于楊某某、毛某某及其他未成年人在地鐵站台内嬉戲追趕過程中。地鐵站台空間較小,并非遊戲玩耍場所,未成年人在該空間内追趕存在一定的危險性,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楊某某之母汪某及毛某某之母陳某當時正在事發現場,其應當對上述危險性具有充分認知,并阻止各自子女繼續從事存在潛在危險性的玩耍行為。
但楊某某之母汪某和毛某某之母陳某并未履行起應盡的義務。結合涉案事故發生的原因、各方存在的過錯程度,故法院認定陳某、毛某某對楊某某的損害承擔10%的民事賠償責任。法院對楊某某主張的有證據支持的各項損失8萬餘元,酌情支持8000餘元,對楊某某主張的其他的經濟損失不予支持。
目前,該判決現已生效。
承辦法官王麗鵬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條規定,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父母作為孩子的第一監護人要強化安全意識,切實履行好小孩在公共場所的安全注意義務,讓每個小孩生活更安全更幸福。
來源: 荊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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