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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注銷營業執照後,是否不用對勞動者承擔任何責任?
合規建議
1. 實踐中,有些國央企的下屬單位長期沒有業務經營,人員流失嚴重,屬于低效企業。此時,該國央企由于做優做強企業的需要,會根據實際情況做出終止經營,注銷營業執照的決定。此時,用人單位可能會認為隻要注銷了營業執照,就無需對勞動者承擔責任了。這種看法是錯誤的。
2.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産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換言之,用人單位注銷營業執照之前,應當通過股東會或者經上級主管部門決定提前解散,此時全體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終止。
3. 其次,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4. 最後,用人單位在注銷前,應當成立清算組,依法對包括勞動者的債權債務,尤其是遺留社保問題進行處理。如用人單位不承擔相應責任,不僅将無法注銷企業,解散企業的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也将作為未來勞動争議的共同當事人,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建議用人單位在解散注銷企業之前,結合現有用工情況,通盤考慮人工成本在不同處理方式下的差異和相關社會影響,選擇妥善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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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各關聯企業工作,工作年限怎麼計算?
合規建議
1.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于“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1)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
(2)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
(3)因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導緻勞動者工作調動;
(4)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
(5)其他合理情形。
2. 因此,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各關聯企業連續流動工作,如果是因為工作調動等被動原因,那麼勞動者在各單位的工作年限應當認定連續工作年限。那麼将來該勞動者無論從哪個企業離職,如果符合領取經濟補償金的條件,則應當将其全部工作年限都計算進來。
3. 需要說明的是,若勞動者在各單位工作期間,因個人原因離職,後又重新進入系統内關聯企業,則其經濟補償工作年限即從再次入職起算。
4. 操作中建議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流轉工作時,簽訂确認流轉方式、原單位工作年限等相關信息的文件,并由勞動者和原單位确認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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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需要審批勞動者的辭職申請嗎?
合規建議
1. 實踐中,用人單位為了保證工作秩序的穩定和人員崗位工作交接,都會要求勞動者在提出辭職申請時要經過用人單位的審批,方可離職。這種規定,程序上僅可視為内部管理流程要求,但是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說,隻要勞動者提出書面的辭職申請,即使用人單位不予審批,亦不能認為辭職無效。
2.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辭職實際上是勞動者單方行使解除勞動合同權利的表現,法律上是一種形成權,可以由勞動者憑借單方意思表示行使,并産生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後果。權利行使完成的标志是權利人以法定方式将行使權利的意思表示成功傳達給權利相對人。
3. 所以,用人單位可以在内部管理上設定勞動者辭職的義務,比如要完成工作交接、處理财務欠款、提交總結彙報、返還辦公設備等,并可以在勞動者未辦理完畢離職交接時,向勞動者主張損失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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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如何規範學生實習?
合規建議
1. 根據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2. 結合教育部門與人社部門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實習行為應當是具有學籍的在校生基于崗位鍛煉、增加經驗的目的,到用人單位指定崗位工學結合所進行的實踐行為。換言之,用人單位不能以建立勞動關系,長期用工為目的,否則就違背了實習的本意。
(2)已經畢業的學生,不能以實習生的名義到單位實習。一旦用人單位使用,即存在建立事實勞動關系的風險。
(3)用人單位與在校生及其學校,應當簽訂三方《實習協議》,約定各方權利義務,特别是實習生的人身意外風險管控條款。
(4)實習結束前,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出具《實習鑒定》并通知終止實習日期。
3. 如果用人單位用人心切,直接與在校生簽訂勞動合同,甚至繳納了社會保險,則審裁機構也會結合實際案情,認定雙方為勞動關系。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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