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加班費?【案情介紹】劉某于2019年5月入職某科技發展公司,月工資9000元該科技公司在與劉某訂立勞動合同時,要求其訂立一份協議作為合同附件,協議内容包括“我自願申請加入公司複興計劃,放棄加班費”一年後,劉某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費經劉某計算,劉某在在職期間周末加班時數總計為192小時,該科技公司認可劉某加班事實,但以其自願訂立放棄加班費協議為由拒絕支付随後,劉某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争議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加班費19800元該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最終裁決該科技公司支付劉某加班費19800元,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加班費?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案情介紹】
劉某于2019年5月入職某科技發展公司,月工資9000元。該科技公司在與劉某訂立勞動合同時,要求其訂立一份協議作為合同附件,協議内容包括“我自願申請加入公司複興計劃,放棄加班費。”。一年後,劉某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費。經劉某計算,劉某在在職期間周末加班時數總計為192小時,該科技公司認可劉某加班事實,但以其自願訂立放棄加班費協議為由拒絕支付。随後,劉某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争議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加班費19800元。該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最終裁決該科技公司支付劉某加班費19800元。
【律師解答】
本案值得評析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兩點:一、用人單位出具的讓員工放棄加班費的協議是否合法?二、勞動者的加班費用應如何進行計算?
首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放棄加班費附則協議是無效的。
勞動合同的附則協議内容包含使勞動者放棄加班費條款,這種條款明顯是排除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免除了公司自己的法定支付義務。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争議的,由勞動争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确認”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放棄加班費附則協議明顯是無效的。作為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标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其次,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加班費用的計算方式于法有據。
針對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勞動法》、《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均有明确具體規定。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标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因此,計算加班費的時候應當依據: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為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為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為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結合本案,該科技公司利用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的主導地位,要求劉某在其單方制定的格式條款上簽字放棄加班費,該附則協議免除了公司的法定責任、排除了勞動者權利,顯失公平,應認定無效。同時,該附則協議又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也違背了公平原則,侵害了劉某工資報酬權益。故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該科技公司支付劉某加班費符合法律規定。
(據天津工人報消息 天津相臣律師事務所盧彥民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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