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崗位的定義
公益性崗位包括的種類比較多,這裡機關事業單位聘用的從事保潔、門衛、食堂、車輛管理、綠地養護、電器維護、管道養護等後勤服務崗位,以及公安、市容、園林、房管等職能部門組織開發的協勤保安、交通協管、衛生保潔、園林綠化、準物業管理等公共服務管理崗位。
公益性崗位與一般的勞務派遣的區别
公益性崗位與一般的勞務派遣區别在于,一般意義上的勞務派遣,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達成協議,勞務派遣員工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合同,其工資,社會保險等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由用工單位采取包幹或者提成管理費的形式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而所謂的公益性崗位主要是響應國家政策,更多扶持下崗職工,大齡職工再就業的一種崗位。這種崗位更多的是面向公益性的,主要是事業機關單位創造,由屬地财政系統對用人單位進行補貼。最早可以追述到2003年勞動保障部的相關文件。
一般的勞務派遣崗位産生的勞資糾紛主要勞動仲裁的解決。公益性崗位與其并無不同,但是範圍所有縮減,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适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屬于上述範疇的公益性崗位的人員其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是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同樣參考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其他條款的約定,并沒有像第十二條有所區分,所以對于公益性崗位的勞動問題,除不适用《勞動合同法》中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外,均适用《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由此,公益性崗位用工糾紛應當屬于勞動争議,發生糾紛時應先向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公益性崗位的判定
究竟什麼是公益性崗位?因為各地的具體辦法不同,公益性崗位的認定主要依靠的是合同中約定的崗位性質,以及部分省市對于公益性崗位管理辦法補助辦法中對于公益性崗位管理的相關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認定核準。
此外公益性崗位一旦發生勞資糾紛勞動糾紛,其基本操作在于認定勞動關系的成立,而認定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與相關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系,需要具體考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基于該公益性崗位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内容。這裡可以參考《關于确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進行相應的舉證或者質證。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如果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的工作報酬來源于政府撥款,用人單位不承擔其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等,則不宜認定勞動關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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