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網友“小小岚”向“柳報維權哥”(lzwbwq)反映,其母親盧女士于2015年9月入職至今在柳南區擔任一線保潔人員,因為身體患病,2021年底向單位申請病假3個月,截至上月28日,病假結束。前幾天,盧女士收到柳南區環境衛生管理所的通知,稱其母親所請病假已超過法律規定,建議離職或回去上班。網友“小小岚”問:“因身體原因不能回去上班,合同未到期的情況下,單位要求離職是否合理?”
據悉,盧女士系廣西盛才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勞務派遣至柳南區環境衛生管理所,供職一線保潔人員。其到崗後工作未滿一年即查出身體患病。從2016年7月至今,陸續請病假共計10個月左右,所休病假時間已經超出法定帶薪病假時間(入職不滿10年的享有9個月帶薪病假)。根據盧女士實際在崗工作情況,及考慮本人目前已不具備勝任崗位的身體條件,柳南區環境衛生管理所欲将其退回勞務公司,由勞務公司另行安排工作崗位。
3月1日,經記者介入溝通,廣西盛才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同意盧女士繼續請病假,請假具體時間根據工作年限而定。對于這一結果,網友“小小岚”又問:其母親盧女士身體一直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用人單位是否會與其母親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記者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關系科了解到,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内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法律考慮到用人單位的負擔,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醫療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規定實際工作年限: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等。
柳州日報社法律顧問、廣西華尚律師事務所黃華律師認為:員工的法定醫療期結束以後,還是不能回到工作崗位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額外支付1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金,方能辭退該員工。不過,很多公司都趁着在員工請長期病假期間,單方終止勞動關系。遇到此情況,員工在治療的同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來源:柳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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