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住房公積金職工本人和單位的補充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分别不得大于各7%和少于各1%。具體繳存比例,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确定。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内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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