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開特殊因素,絕大多數人想離職的原因無非是:錢少事多離家遠。可你寫辭職申請的時候,千萬不能這樣直白的寫,畢竟同事一場,面子上也過不去。領導看了可能也不會那麼心甘情願的批準。
可辭職理由說的輕了,老闆不太想爽快放人,說的太重呢,又怕懷疑辭職理由的真實性。下面給大家提供一些辭職理由,希望有幫助。
第一類:個人原因
1、身體差,吃不消
2、到了結婚年紀,要回家結婚
3、想去繼續深造、考研等
4、自己無法适應當前的崗位
5、自己笨,上手太慢,覺得吃力
6、工作壓力大,承受不住
7、工作和我的發展預期不一緻
8、家裡人對我的工作有安排
第二類:公司原因
1、工資太低,難以維持生計
2、管理嚴格,難以适應
3、工作太累,沒有自己時間
4、領導對我有偏見
5、公司分配的崗位對我不太好
6、福利待遇太差
7、公司前途和發展不是很好
8、無法适應公司的節奏
9、價值觀與公司不一緻
第三類:家庭原因
1、家裡孩子太小,沒有人帶
2、父母身體不好,需要回家照顧(慎用)
3、家裡出了事情,必須回家處理
4、親戚朋友找我幫忙,需要辭職
5、家裡拆遷,不想上班了(土豪理由)
第四類:其他原因
1、想換個環境工作了
2、女朋友懷孕了
3、對工作失去激情了
4、我對象/父母讓我離職
5、在這裡無法體現自己的價值
6、工作氛圍不好,看不慣
7、公司沒有業餘活動
8、有人打呼噜聲音大,影響午休
9、就是不想工作,沒什麼
以上幾類原因,第一和第三用的比較多,因為在沒有撕破臉皮的情況下,人們都更願意把原因歸結于自己。好聚好散,做不成朋友也不一定要成為敵人,說不定以後在行業裡面還能見到呢。
當然盡量雙方和平商議離職最好,也算結束一段“緣分”。
延伸講講:
員工提完辭職立馬要走,公司可以扣他工資嗎?
一般來說,員工提出離職,都是希望盡快能走,公司hr和領導大多數情況下也不會為難。但是如果離職員工立馬就走,且不交接工作,影響了部門的運轉,是對公司的挑釁,非常的不負責。
這種情況下,公司可否扣員工的工資?
嚴格來說,隻有這種情況下,公司可以扣員工工資: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就是說,員工的離職明确給公司造成了損失,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如果僅僅是沒有交接工作,并沒有造成經濟損失,公司扣員工工資,是不合理且違法的。
2、有些公司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會寫“員工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合同,需要扣一個月的工資”。其實這種情況也是違法的。勞動法不允許單位和勞動者在法律之外設置違法責任。
同時,除非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或違反培訓服務期約定,其他情況下,公司無權扣除員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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