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機動車安全行駛須知?(1)基本案情2014年2月24日,張三為自己投保保險公司幸福人生E款,意外身故保額合計5萬元,受益人法定,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非機動車安全行駛須知?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基本案情
2014年2月24日,張三為自己投保保險公司幸福人生E款,意外身故保額合計5萬元,受益人法定。
2014年5月30日被保險人張三摩托車出險身故。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認定張三不承擔責任。
後向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無有效行駛證駕駛出險為免責情形為由拒賠。
(2)審判情況
2015年1月12日受益人李四将保險公司起訴至A市B區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付意外身故保險金5萬元。
原告主張:原告認為保險合同已生效,雖然出險人未持有有效行駛證駕駛出險,但事故後檢驗車輛在車禍前安全技術性能達标,且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認定出險人對本次事故不負責任,所以未持有有效行駛證駕駛與本次車禍事故無因果關系,故本次事故不屬于免責情形。其次,原告認為保險公司未依法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
公司抗辯:首先,保險公司提供了幸福人生E款等卡式保單網絡投保PPT,詳細介紹了網絡投保過程,證明公司依法履行了免責條款的提示和說明義務。其次,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無證駕駛屬于法律禁止性規定,保險公司隻需盡提示義務該免責條款即可生效;同時,涉案合同所述的“無證駕駛免責”屬于狀态免責而非原因免責,即隻要達到無證駕駛這一危險狀态即免責,不讨論因果關系,所以保險公司依照免責拒賠合理合法。再次,根據法律規定未持有有效行駛證的車輛不得上路行駛,從這一法律規定來看,出險人在未持有有效行駛證時不駕車上路行駛,就不會有車禍發生,所以無證駕駛行為與車禍事故有因果關系。所以,保險公司以無證駕駛免責拒賠合理合法。
(3)處置結果
保險公司敗訴。一審法院認為:首先,出險人張三持有有效駕駛證,具有駕駛資格。其次,出險人張三駕駛的摩托車為事故前一日購買,雖未經公安機關登記,但事故後檢驗符合安全技術标準。再次,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認定出險人張三對本次事故不負責任,即出險人對本次事故無過錯。第四,雖然出險人未持有有效行駛證上路行駛違反了法律規定,但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已經認定該行為與本次事故無因果關系。所以認為不屬于條款所述免責情形,判決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付。二審法院詳細闡釋了近因原則的使用規則,即認定本案應當适用“近因原則”,支持了一審判決。
(4)典型意義
明确了無有效行駛證駕駛機動車出險後經檢驗車輛符合安全标準時不适用免責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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