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一不懂規則沒有合并付款?漫畫/高嶽一年一度的“雙十一”再度來襲,最終成交價,也當仁不讓地再次成為消費者關注的焦點,10月下旬開始,各種優惠預熱活動開始密集上線然而,不少消費者在感慨,近年的促銷活動真是越來越複雜,不僅要拼手速,更要拼數學拼眼力拼曆史,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雙十一不懂規則沒有合并付款?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漫畫/高嶽
一年一度的“雙十一”再度來襲,最終成交價,也當仁不讓地再次成為消費者關注的焦點,10月下旬開始,各種優惠預熱活動開始密集上線。然而,不少消費者在感慨,近年的促銷活動真是越來越複雜,不僅要拼手速,更要拼數學拼眼力拼曆史。
那麼,現實中都有哪些涉及優惠促銷的常見套路?消費者又該如何明辨?為此,《法治日報》記者采訪了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幫大家用“法”把促銷算明白。
規則不明多詢問
留存證據不可少
“一提到免單,大家是不是立刻就心動了,在各大購物節中,經營者采用免單的方式時,一般采取事先約定好免單規則、事後公布中獎者名單的形式,然而,這個過程中有沒有貓膩,消費者就很難說了。”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張連勇舉例稱,在此前的一起案件中,消費者小理看到某店鋪舉辦促銷活動,稱在活動當日的0點、10點、22點三個時間節點的“整點第一位”免單。
何為“整點第一位”?是第一位下單還是付款?帶着疑問的小理向店鋪客服咨詢了這一疑惑,客服回複稱“以付款時間為準”。對于這些活動内容和客服回複,小理也都做了截圖留證。随後,小理活動當天的22點0分0秒成功下單,并在22點0分1秒付款成功,拼手速從來沒輸過的小理對這次免單是志在必得。
然而,等到店鋪公布名單時,小理發現自己并不在此名單内,公示截圖顯示被免單人是22點0分0秒下單,22點0分03秒付款。明明自己付款更快,為何卻輸了?小理沒想到,客服對此的解釋是“以下單時間為準來确定誰是整點第一位”,并稱整個過程都是交易平台網站計算,店鋪無法修改訂單順位及時間,小理的訂單排序為第3位,不符合免單要求。
對于這樣的情形,張連勇稱,店鋪制定的免單規則是雙方購物合同的組成部分,當消費者符合免單要求時,店鋪必須履行免除貨款的合同義務。本案中,限時免單活動公示并未标識下單優先還是付款優先,小理咨詢店鋪客服後,得知以付款優先,客服的回複應當視為店鋪對消費者的答複。所以,在小理付款在先的情況下,店鋪應當兌現免單承諾,否則即構成違約,小理有權要求店鋪退還貨款。“由于在上述情形中,店鋪沒有欺詐的主觀故意,也并沒有虛構實際免單人,所以并非是欺詐行為。”張連勇表示。
“小理為消費者維權提供了一個很好的範例,尤其是在舉證方面。我們在審理相當多的網購糾紛案件中,都會碰到消費者說‘當時的頁面沒留存’‘聊天記錄找不到了’‘我以為是這個意思’等後悔莫及的情形,這樣的情況一旦出現,就很難維權成功。”張連勇提醒,消費者在對優惠規則有疑問的情況下,應當與店鋪進行及時溝通,并注意留存訂單快照與聊天截圖,以便後續維權。
福袋優惠應守信
虛标價格是欺詐
除了免單這一常見促銷形式,“福袋”也是近年來商家主推的形式,因其充滿神秘感往往讓消費者頗為心動。但是,有的商家卻假借“福袋”名義銷售低價商品,這種情況可能就會構成價格欺詐。
在往年的“雙十一”購物節期間,小吉發現某線上服裝店推出了“超值幸運男裝福袋(款式随機)”産品,在福袋的銷售頁面載明“福袋統一價格949元”“福袋貨品均高于2399元”的字樣,小吉看到後非常心動,便下了單。收到貨物後,小吉發現福袋内是一款大衣,巧合的是這件大衣小吉此前就關注過,事實上這款大衣在沒有使用購物券和優惠券之前的售價也隻是799元。
對于這樣的尴尬結果,小吉認為所謂的“超值幸運福袋”就是一場騙局。對此,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劉更超稱,法律禁止價格欺詐行為,上述案件中,服裝店将同期商鋪内售價799元的大衣在促銷期間以949元“超值幸運福袋”的形式銷售給小吉,并且在銷售頁面标注“福袋貨品均高于2399元”,其行為構成價格欺詐,小吉有權要求店鋪退貨退款并支付懲罰性賠償。
“除了這種形式,有的商家還會虛構原價,比如宣傳‘原價999元,雙十一僅售99元’,實際上999元的原價從來沒有存在過,也沒有過交易記錄,隻是一種噱頭。”劉更超提醒,面對形式多樣的價格欺詐行為,消費者要價比三家,參考用戶評價,謹防掉入價格陷阱,經營者則要誠信标價,打着促銷的幌子進行價格欺詐,将受到法律的懲處。
秒殺價格是承諾
别拿限量當借口
要問促銷活動中什麼字眼最搶眼?當屬“秒殺”。然而,不少消費者發現,自己最終支付的錢款并非是促銷頁面上标注的“秒殺價”,詢問商家後得到的答複大多是“名額有限”“宣傳頁面标注錯誤”“未窮盡使用優惠券”等各種借口。
消費者小黃就遇到這樣的糟心事,他在網上尋找顯卡時,看到一款産品頁面上标注着“到手價799元”,于是小黃下單購買了該款顯卡,但卻實際支付了1249元,并且最後也沒等來部分退款或後續的返現。
為此,小黃找到商家,對方稱小黃下單的時候,參與促銷活動的限量商品已售完,所以交易價格調回了原價1249元,隻是沒來得及撤回廣告而已。
對于這樣的情形,劉更超稱,根據一般網絡購物的交易習慣,在商品詳情頁面顯示的1249元是商品價格,但宣傳頁面上顯示的“到手價799元”促銷信息中包含了商品的規格、型号、價格等具體信息,體現了買家按活動規則搶購即可按照799元價款成交的意思表示。所以,對于小黃購買該款顯卡的價格出現了兩種解釋,一種解釋為交易價格1249元;另一種解釋是雖然小黃支付了1249元,但可通過返利返現等形式實現到手價799元。
“即将實施的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争議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和誠信原則,确定争議條款的含義;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争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進行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劉更超說,現有證據表明,上述争議是因店鋪的過失導緻,考慮店鋪作為格式條款提供方,所以應對其作出不利的解釋認定,也就是說該款顯卡的實際成交價應為799元,小黃可要求店鋪退還多收貨款或退款退貨。
對于商家,劉更超提醒,商家訂立的優惠規則要明确化、透明化,不能給消費者前後矛盾的規則解釋,要及時回複消費者關于優惠規則的疑問,不能擅自取消訂單,應當積極按照約定履行合同,要讓消費者切實得到優惠的結果。“誠信經營、規範經營,将會規避很大一部分法律風險,也會在積累口碑和商譽的過程中提升店鋪的經營效益。”劉更超表示。(記者 徐偉倫 通訊員 劉更超 張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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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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