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不合适,可能有很多原因,總得來說就兩種情況,一種是自己的原因,無法繼續工作了,另一種就是工作單位的原因,逼得你不得不離職。但如果你想獲得法律對勞動者的保護,那麼就絕對不要自己離職。
勞動關系,是一種合同關系,合同一旦成立,雙方就會互負權利和義務,不能輕易解除,加之勞動關系中,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用人單位處于優勢地位,因此法律對用人的解雇權,限制的非常多。
一般來說,隻要不是勞動者自己辭職,用人單位如果想讓勞動者走人,即使是友好協商後的走人,也要有補償責任,勞動者有過錯的除外。但是,我們可以看到,實踐中很多人被辭退或者被逼着離職,并不知道去主張自己的法定權利,也就是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能不能主張得到,是另一回事了,雖然難,但是希望一般是很大的,除非勞動者自己離職了。
離職,代表着勞動關系的結束,并且是無争議的結束,這是用人單位最希望看到的結果。離職後,勞動者基本已經沒有任何機會獲得經濟補償的可能,甚至諸如加班費、獎金、社保補償等還有争議,基本也很難再拿到手。因此,勞動者如果不是自己想要辭職,一定不要自己辭職,否則跟用人單位打官司就是浪費時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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