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财稅問題解析? 視同銷售,是指稅收上需要确認為應稅收入并予以計稅,而會計上并不核算其銷售收入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視同銷售,雖然對于企業财務人員并不陌生,但由于其不同于一般銷售,且不同稅種中均有涉及,所以在具體的實務操作中容易混淆,經常會出現差錯所以,正确理解與把握不同稅種視同銷售行為财稅處理的差異,是規範财稅處理和正确納稅申報的基礎,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視同銷售财稅問題解析?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視同銷售,是指稅收上需要确認為應稅收入并予以計稅,而會計上并不核算其銷售收入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視同銷售,雖然對于企業财務人員并不陌生,但由于其不同于一般銷售,且不同稅種中均有涉及,所以在具體的實務操作中容易混淆,經常會出現差錯。所以,正确理解與把握不同稅種視同銷售行為财稅處理的差異,是規範财稅處理和正确納稅申報的基礎。
1.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将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将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将自産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将自産、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9)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衆為對象的除外;
(10)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衆為對象的除外;
(11)财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2.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行為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币性資産交換,以及将貨物、财産、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财産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産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号)從企業處置資産的角度,對相關視同銷售業務的主體範圍和業務範圍作了進一步規定: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産,除将資産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産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内部處置資産,不視同銷售确認收入,相關資産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1)将資産用于生産、制造、加工另一産品;(2)改變資産形狀、結構或性能;(3)改變資産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4)将資産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5)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變資産所有權屬的用途的。企業将資産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産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内部處置資産,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2)用于交際應酬;(3)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對外捐贈;(6)其他改變資産所有權屬的用途。
3.消費稅視同銷售行為
《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生産的應稅消費品,于納稅人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産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産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所稱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納稅人将自産自用應稅消費品用于生産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産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3〕156号)規定:“納稅人将自産消費品用于換取生産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
雖然,消費稅法規制度中沒有明确提出“視同銷售”的概念,但按一般理解,這些規定實際上就是消費稅的視同銷售行為。
4.不同稅種視同銷售行為的比較
1.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行為在範圍上有交集,且後者比前者範圍大。對于所得稅而言,資産視同銷售範圍包括有形動産和無形資産、不動産銷售;增值稅中的資産視同銷售隻包括有形動産銷售,即貨物銷售。增值稅視同銷售既強調貨物來源(自産、委托加工或外購),也考慮貨物用途;而所得稅視同銷售與貨物來源無關,隻關注貨物用途。所得稅視同銷售強調資産所有權屬,所有權屬未改變的内部處置資産不屬于視同銷售;而增值稅視同銷售強調納稅抵扣鍊條的完整、稅負平衡、配比原則和最終使用納稅。
2.增值稅與消費稅的視同銷售行為在範圍上有重疊,且前者比後者範圍大(消費稅隻向征增值稅中的一部分特殊貨物征收)。消費稅視同銷售隻涉及自産貨物,而增值稅是多環節征收,其視同銷售不僅涉及自産貨物,也涉及外購貨物。兩者重疊的是自産貨物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職工福利、獎勵等,以及用于換取生産資料、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等方面,但用于非應稅消費品、管理部門、非生産機構、提供勞務、樣品等方面的消費稅視同銷售,增值稅是否也屬于視同銷售行為,需要區别情況,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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