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要怎麼寫才具有法律效應?在民間借貸中,通過寫借條的形式來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是一種常用的方式那寫借條時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本文根據《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以下簡稱“民間借貸規定”)等對此進行分析,具體如下:,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借條要怎麼寫才具有法律效應?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在民間借貸中,通過寫借條的形式來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是一種常用的方式。那寫借條時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本文根據《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以下簡稱“民間借貸規定”)等對此進行分析,具體如下:
一、關于借款利息約定的問題
1、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或者約定不明确的,是否可以主張利息?
根據《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時,出借人主張利息的,可以主張。
2、借條中應如何約定利息?如何約定逾期還款的利息?是否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
借條中利息如何約定?根據《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雙方約定的利率不能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民間借貸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确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
如何約定逾期還款的利息?根據《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如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根據《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一)既未約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二)約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
關于出借人是否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違約金?根據《民間借貸規定》第三十條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是總計不能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
二、關于借款人簽名的問題
首先,借款人必須簽名摁手印;其次,對于數額較大的債務,除了借款人本人簽字之外,如借款人已經結婚的,出借人最好也讓借款人的配偶簽字。因為這涉及到了“共債共簽”的法律問題,即如果夫妻雙方共同簽名以共同意思表示負擔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否則可能會僅為借款人一方的債務。
根據《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外以個人名義所簽的債務,如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負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擔的債務,則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如果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則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三、關于保證人的問題
借款人為了保證償還出借人的借款,可能會找保證人做擔保。那麼,如何約定保證人的責任呢?
關于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主要涉及保證的含義、保證方式、保證的範圍、保證期間、訴訟時效的問題。比如:借條約定“本人___作為一般/連帶責任保證人對借款人___上述借款債務承擔一般/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上述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第一,關于保證的含義。保證人向債權人承諾,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人作保證時,是以其信用為債務人作擔保的行為。即在借貸法律關系中,保證人作為第三人向出借人承諾,如借款人不履行還款責任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還款責任或者承擔還款責任的行為。
第二,關于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關于保證方式,根據《民法典》第686條規定,保證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如未對保證方式方式作出約定的,推定為一般保證。
關于一般保證,根據《民法典》第687條規定,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情況下,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财産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即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關于連帶責任保證,根據《民法典》第688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即當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内承擔保證責任。比如在借貸關系中,當借款人在約定的借款期限内未履行債務的,借款期限屆滿後,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償還,還可以一并要求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還款責任。
第三,關于保證責任的範圍。根據《民法典》第691條規定,保證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四,關于保證責任的期間。根據《民法典》第692條規定,保證期間是确定保證人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也就是說保證期間是一個固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保證期間是确定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期間,根據《民法典》第693條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即保證人免除責任。
第五,關于訴訟時效。訴訟時效與保證期間不同,根據《民法典》第694條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比如,出借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起算點從出借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參考黃薇主編的《民法典釋義及适用指南》第1044頁解釋,“債權人需要向保證人要求履行保證責任,才構成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開始,而債權人向債務人要求履行債務,并不構成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開始。”
根據《民法典》第188條規定,一般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算。
四、關于送達地址的問題
在借條中是否一定要寫明送達地址,不一定。在實踐中,可能會出現借款人在借到款項後,出借人聯系不到借款人的情形。此時,如在借條中約定送達地址,則對出借人主張權利比較有利。比如借條中寫明“借款雙方身份證載明的地址或者雙方約定的可作為送達催款函、對賬單、法院送達訴訟文書的地址,因載明的地址有誤或未及時告知變更後的地址,導緻相關文書及訴訟文書未能實際被接收的、郵寄送達的,相關文書及訴訟文書退回之日即視為送達之日。”那麼,如果出借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還款責任時,則該借條中約定的送達地址可以成為法院送達訴訟文書的地址,避免因未約定送達地址而産生不必要的麻煩。
除了上述情形之外,在借條中還應注意寫明借款用途,明确借款人與出借人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原因,防止借款人提出因存在其他基礎法律關系形成債務的抗辯。還有,出借人在證據保管方面,除了保留借條之外,還應将借款憑證予以留存,比如銀行轉賬憑證、微信轉賬憑證等,以防止在出借人要求借款人還款時,借款人以借貸事實尚未發生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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