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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送達方式有哪些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24 11:26:21

民事訴訟中送達方式有哪些?1、期間:1)法定期間:法律明文規定,絕對不可變期(上訴期、申請再審期間等)和相對不可變期(審限);,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民事訴訟中送達方式有哪些?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民事訴訟中送達方式有哪些(民事訴訟法期間與送達)1

民事訴訟中送達方式有哪些

1、期間:

1)法定期間:法律明文規定,絕對不可變期(上訴期、申請再審期間等)和相對不可變期(審限);

2)指定期間:法院指定,一般不變更,特殊情況,法院可依職權變更;

3)XX日與xx日之次日含義相同,在途期間不計算在期間内。

2、期間的耽誤與順延:

1)事由: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當理由;

2)隻能依申請,并在障礙消除後10日内申請,是否同意由法院決定;

3、送達:

1)直接送達: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收件的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離婚訴訟中不能将文書交由身份上既是同住的成年人又是另一方當事人簽收;

2)留置送達:拒絕簽收,邀請見證人或拍照、錄像等方式送達,調解書不能留置送達;

3)電子送達:需經受送達人同意,且确保收悉,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均可電子送達,需要紙質的,法院應當提供;

4)委托送達:是委托其他法院;

5)轉交送達:是轉交軍隊、監獄、強制教育機構;

6)郵寄送達:以郵局挂号信回執記載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7)公告送達:國内公告30日,國外公告3個月;支付令不能公告送達,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能公告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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