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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計薪天數和出勤天數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31 06:54:03

每月計薪天數和出勤天數?案情簡介員工小A于2019年12月1日入職B公司擔任策劃崗位雙方簽有期限為2019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小A的崗位實行月薪制,小A滿勤的月工資為5000元,雙方關于日薪的折算方法沒有書面約定,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每月計薪天數和出勤天數?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每月計薪天數和出勤天數(21.75作為月計薪天數)1

每月計薪天數和出勤天數

案情簡介

員工小A于2019年12月1日入職B公司擔任策劃崗位。雙方簽有期限為2019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小A的崗位實行月薪制,小A滿勤的月工資為5000元,雙方關于日薪的折算方法沒有書面約定。

2020年12月22日,小A因個人原因向B公司提出辭職。B公司在與小A結算2020年12月出勤工資時,雙方關于計算方法發生争議,故小A向某區仲裁委提出申請,要求支付2020年12月1日至12月22日工資3718.16元。庭審中,經雙方核對考勤記錄,确認小A于2020年12月1日至12月22日期間共出勤16天。關于計算方法,B公司辯稱,對于離職員工,公司慣例是按30天折算日薪,故僅同意支付小A2020年12月工資2666.66元(5000/30×16)。小A對于B公司的主張不予認可,稱B公司的慣例并未得到過小A的确認,且侵犯了其獲取正常報酬的法定權益,故要求按法定标準21.75天折算日薪。

争議焦點

雙方在未約定的情況下,B公司該如何計算小A的出勤日薪資?

裁決結果

對于小A要求支付2020年12月1日至12月22日工資3718.16元,予以支持。

案件評析

據《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号)的規定,月平均工作日為20.83(365-52×2-11)/12,月平均計薪日為21.75(365-52×2)/12, 兩者區别在于,前者扣除了11天的法定節假日,後者沒有扣除。因為11天的法定節假日不出勤也要支付薪資,這就導緻了月平均的工作日和計薪日不同20.83在實踐中不直接參與工資核算,是衡量加班的基準;而21.75天,指的是全年分攤到每個月應當支付薪水的平均時數,經常被運用到計算日薪的基準、月工資的折算等

本案中,雙方并沒有對于計算日薪的标準存在明确約定,B公司辯稱對于離職員工的薪酬計算存在慣例,但也未對此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員工小A系知曉并同意按慣例執行,且若約定标準明顯低于法定,存在嚴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的,亦當屬無效。因此,在雙方未有明确且合理約定的情況下,小A要求按21.75标準來折算其日薪,系于法有據。根據合同約定的全勤工資5000元,以及雙方确認的出勤天數16天,經核算得出,小A請求的2020年12月離職當月的出勤薪資應為3678.16元(5000/21.75*16)。故仲裁委最終支持了小A的請求。

當然,實際操作中因為21.75是平均計薪日,與每月的實際計薪日并不完全一樣,所以存在某些不合理問題,還是要值得注意。

假設1.上述案例中的小A于2020年12月實際出勤為22天,而用正算法将得出5000/21.75×22天=5057.47元的結果,已超出其整月薪資水平,極其不合理。故此時,需要在日曆中數出2020年12月的工作日為23天,并由此推導出小A未出勤的天數為1天,再用扣減法計算得出其當月薪資應為:5000-5000/21.75×1天=4770.11元;假設2,上述案例中小A于2020年12月實際出勤僅1天,若用扣減法将得出:5000-5000/21.75×22天 =-57.47元,該結果意味着員工還要倒付公司57.47元,故此時選擇用正算法5000/21.75×1天=229.89元,更為合理。

由此可見,在遇到上述極端特殊案例時,21.75自身所帶來的缺陷便暴露無遺,但無論是正算法還是扣減法,我們都應盡量選擇正确的方法來合理計算薪酬,以此避免其所帶來的尴尬情形的出現。

綜上,由于目前企業極少會與員工約定日薪制的情形,故企業按法律規定的21.75天作為員工月計薪日較為妥當,但月計薪日比月制度工作日多出0.92天,所以在實際核算中,遇到特殊情形時還要注意避免踩雷。此外,21.75天不僅被運用到計算日薪的基準,由于他平均數值的特性,更被廣泛運用于各類節假日或加班費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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