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的應急車道僅為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正在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使用,其它車輛在非緊急狀況下禁止在應急車道上停車或行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第四款明文規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四)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
看明白了嗎?應急車道是為一些專用車輛應急搶險使用的,我們個人的車輛,隻要不是發生車輛無法行駛的故障,無論如何都不允許占用應急車道。如果我們非法占用應急車道,将被處以罰款200元、駕駛證扣6分的處罰。
那麼什麼情況下屬于緊急情況呢?比如輪胎爆胎、因故障抛錨無法行駛、發生交通事故等。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使用應急車道,然後開啟汽車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車後方150米處擺放警告标志,撤離到護欄之外的安全區域内,然後打電話請求救援,等待救援。這是最正規、最正确的做法,其它的比如在應急車道上維修車輛、在應急車道上處理交通事故等等,都屬于違章行為,交警蜀黍處罰你沒有任何問題。
在這裡大家有一個最有争議的情境,就是在應急車道上換輪胎允許不?很多人都認為是允許的,但事實上是不允許的。輪胎爆胎屬于短時間内無法正常行駛的運行性緊急故障,這種情況可以在應急車道内臨時停放,但是不允許在應急車道内維修車輛,換輪胎同樣也不允許。這種情況你應該做的是叫救援,而不是自己換輪胎。
摘自:酒泉公安交警泉湖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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