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加上外循環經濟的影響,中小企業的款項長期遭遇拖欠,尤其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大國企(以下簡稱:“大單位”)利用優勢地位以大欺小的行為常常讓中小企業敢怒而不敢言。
《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的誕生,正是為了解決這一難題。
但實際效果如何,且行且看。
一、從《條例》名字可知,保障範圍是針對中小企業。但是,大單位在訂立合同時會不會把中小企業當大企業,而認為其不受《條例》的規制呢?
當然,中小企業的界限标準是有的,即根據《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标準規定的通知》進行具體認定。但是大單位不一定會當回事,而且借口我已經幫它想好了:我不知道和我訂立合同的企業是中小企業,對方也沒有告訴我。
如果我作為一家中小企業的話,我在合同磋商前聲張是中小企業,大單位會怎麼想:你小企業靠不靠譜?招投标時要不要限制準入門檻?
二、僅是《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适用的企業标準問題,就已經是千難萬難。而且根據《條例》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小企業款項的管理工作,換言之,裁判員還是在大單位那邊的人。
三、《條例》其中有一個炫目的亮點,就是規定了對施工單位墊資做工程的行為進行了明确禁止。但如果大單位就是違反規定,該怎麼辦,誰去處理它? 所以說刹那光輝不代表永恒,也可能是回光返照。
四、《條例》規定了最長不得超過60日的付款期限。律師認為這是一個管理性強制規定,而不是效力性的強制規定。即訂立合同付款期限超過最長60日期限,還是按照60日計算,而不會導緻整個訂單合同的無效後果,畢竟從小企業角度出發,其也是為了生存發展而已,再說如果合同無效的話,那麼違約金的相關規定也沒有什麼意義了。
五、《條例》規定不得強制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以審計推诿款項支付的做法,古已有之。現在明确規定,這屬于違法、違約行為,與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保持一緻。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彙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也是一樣的做法,就是大單位再不能找茬而不給錢。諸如此類還有:大單位的負責人變更、走流程、延遲驗收等等,是不是聽着都覺得熟悉,但現在都是禁止的!
六、《條例》規定最低逾期利息。有約定的,不得低于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無約定的,不得低于每日萬分之五的利率。問題是大單位霸王硬上弓,以意思自治為由,非要把逾期利息約定低于标準,奈之如何?
七、接上,所以《條例》規定了投訴處理和失信懲戒制度。但是,類似的這種“法律責任”的規定其實真的不少了,實踐中的落實情況卻是堪憂。像孔雀的尾巴,正面看絢麗奪目,轉過頭來——“咦”一臉嫌棄,正如受訴單位工作人員的表情。還是期待法治的進步。
七、處罰措施還是有的,《條例》規定對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大單位,限制其在公務消費、辦公用房、經費安排等。說白了,沒有針對個人的,但是違法情況是多由個人決策而引緻的。而個人隻在不予改正的情況下,才承擔責任。這樣一來,作為大單位的負責人就可能有了一種在法律邊緣試探的欲望。
總言之,《條例》對于中小企業是有一定的幫助,畢竟是國務院的明文規定。但對于工程業務為主的廣大中小企業來說,甲方依然是爸爸。所以律師認為,對于《條例》還是應當靜觀其效,而不是像抖音上面所說的什麼“重磅消息”、“重大利好”等等,用作家王朔《我是你爸》的一句話作結尾:“你要對我好,就得像個好的樣子,一點不講究隻覺得自己好心就可以胡來——沒人稀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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