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經濟興起以來,最先在出行領域迅速發展,快的滴滴兩家企業厮殺的血雨腥風仍讓人記憶猶新,又伴随着T3、美團等諸多新玩家的強勢入場,人們在出行習慣方面有了天翻地覆的變化。破壞性創新後随着監管層的介入,各家企業為了規避政策風險,又有了許多新的模式與玩法。出行領域的破壞性創新也給稅務監管帶來一定的難題。
2016年7月,交通運輸部等七部委聯合發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明确網約車平台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網約車輛應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這意味着拿到車證的汽車要轉營運車輛,沒有兼職司機會願意把自己的車輛轉營運。自此,滴滴等出行平台從原先輕資産但無法對供給端實施有效監管約束的C2C模式轉向類出租車管理的B2C模式。如今想要成為一名網約車司機,駕駛車輛或來自汽車租賃公司,或挂靠在汽車租賃公司,自己帶車跑網約車的少之又少。
了解出行領域的政策背景後,也就更容易理解平台企業與汽車租賃公司、網約車司機之間錯綜複雜的關系。司機想要加入網約車,一般會選擇租車或者購車,與平台合作的汽車租賃公司進行簽約,簽訂固定租期租車協議或者先租後買協議。
對于汽車租賃公司來說,固定租期租車協議稅務處理較為簡單,屬于非常典型的有形動産經營性租賃。
而先租後買形式的稅務處理就較為複雜,簽訂的合同有的叫融資租賃合同,有的叫先租後買協議或者以租代購協議,合同一般約定,租期為1-3年,司機個人支付前期費用,包括車輛上牌、購置稅、保險、GPS等費用,後續每月支付2000-4500元租金,租期屆滿後,無違約的情況下,車輛直接歸司機所有或者以極低的買斷價購買,汽車租賃公司會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合同期内,車輛後期保險需通過汽車租賃公司統一購買,車輛維修需在出租方指定的合作方進行。
在對先租後買協議的法律定性一般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屬于融資租賃合同,另一種認為屬于保留所有權的分期付款合同。
翻閱近期的法院裁判文書,這兩種觀點均有采用,對稅務處理的影響也是顯而易見的,如果認定為融資租賃合同,那麼汽車租賃商提供的是融資租賃服務,按照13%的稅率繳納增值稅,符合條件的話還可以享受有形動産融資租賃即征即退政策;如果認定為保留所有權的分期付款合同,汽車租賃商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稅率為13%。
筆者更傾向于屬于保留所有權的分期付款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強調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而網約車領域的先租後買協議,可供選擇的往往隻有某幾款車型,如果是消費者個人通過彈個車、毛豆購車等平台以租代購、先租後買等形式購買車輛用于居家使用,這種情況下更符合融資租賃的形式。
唐祖國、四川宇登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具體情形與上文描述的以租代購十分接近,一審法院認定該案為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判決書中糾正了一審法院的認定,認為實際合同性質應為保留所有權的分期付款買賣關系。
稅法與民法屬于平等相鄰之法域,兩者在法律關系和交易性質認定上未必全部一緻,例如融資性售後回租屬于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但增值稅上認為其實質為貸款服務。但是,稅務法律關系又必須以民事法律關系為前提和依據。網約車領域的汽車租賃增值稅問題,隻有在對“租賃協議”屬于融資租賃合同還是保留所有權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定性後,才能得以解決。
投稿作者:郝思嘉;單位:重慶市九龍坡區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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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片來源于公衆号:圖說一分為Z 攝影師顧伯群 授權本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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