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客戶端訊(邵清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王烨捷)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三中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一起假冒“貴州茅台”注冊商标刑事案件,以假冒注冊商标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二十六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濤、劉某有期徒刑各一年,并分别處罰金人民币二萬元。
圖為相關案件資料 上海三中院供圖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張某夥同劉某在上海市嘉定區經營銷售假冒貴州茅台酒,并租賃房屋用于倉儲相關白酒、制假工具以及相關包材。期間,張某、劉某未經茅台商标權利人許可,指使張某濤将茅台王子酒和53度飛天茅台酒按比例勾兌制成原料酒液,交由田某某、苗某(均另案處理)等人打孔灌裝,制成假冒53度飛天茅台酒對外銷售。案發後,經權利人鑒别,現場查獲的100瓶53度飛天茅台酒及1瓶貴州茅台禮賓酒、3瓶貴州茅台酒系列款均假冒權利人注冊商标。經鑒定,上述商品貨值金額合計達人民币29萬餘元。
庭審現場 上海三中院供圖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夥同張某濤、劉某等人,未經注冊商标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情節特别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标罪。其中張某系主犯,張某濤、劉某系從犯,三人均系坦白、自願認罪認罰且于庭前預繳了罰金,法院綜合考慮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崔麗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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