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指南中的建議不是規則或規定,而是各國應遵循的标準,以打擊洗錢和恐怖注意融資。出品 | 白澤研究院
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别工作組 (FATF) 是專門為研究洗錢的危害、預防洗錢并協調反洗錢國際行動而于 1989 年成立的政府間國際組織,是世界上「最具影響力的反洗錢和在反恐融資領域最具權威性」的國際組織之一。其成員國遍布各大洲主要金融中心。FATF 制定的反洗錢四十項建議和反恐融資九項特别建議(簡稱 FATF 40 9項建議),是世界上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的最權威文件。
為了打擊加密市場中的非法金融活動,FATF 于 2019 年首次發布了加密資産指南,該指南呼籲加密貨币交易所和錢包商等加密服務提供商 (VASP)應滿足适用于傳統金融公司的标準,要求加密服務提供商收集參與交易的發起人和受益人的詳細身份信息。 此後,FATF 繼續審查和修改指南,将 DeFi 領域不太容易分類的實體也劃分至傳統金融公司的标準。
最近,FATF 發布了最終版本的《加密資産和加密服務提供商基于風險的方法的更新指南》。更新後的指南與先前的版本有較大的改變,包括對 DeFi 協議、CBDC、穩定币和 NFT 的澄清。
該指南概述了參與加密貨币的國家、加密服務提供商以及其他實體,需要了解與加密相關的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 (ML/TF) 風險,并強調采取适當的緩解措施以應對這些風險的必要性。
監管框架如何制定?對于加密服務提供商(VASP)的定義:
“作為企業為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或代表其他自然人或法人進行以下一項或多項活動或業務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1. 加密資産(VA)與法定貨币之間的交換;2.一種或多種形式的加密資産之間的交換;3.加密資産的轉讓;4. 加密資産或能夠控制加密資産的工具的保管和/或管理;5. 參與和提供與發行人要約和/或出售加密資産相關的金融服務。”
對于加密資産(VA)的定義:
“加密資産不僅僅是價值的數字表示,它們還必須具有可交易或可交換的功能。該價值必須能夠轉移,而不僅僅是一種記錄保存方式。”
FATF 在指南中表示,雖然一些國家已經對 VA 和 VASP 實施了監管制度,但許多司法管轄區尚未制定有效的反洗錢框架來減輕風險。如今加密行業的快速發展、功能不斷增加、越來越多的采用以及全球、跨境的性質,使得各國需要采取緊急行動減輕 VA 活動和 VASP 帶來的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風險,這也成為了成為 FATF 的優先事項。
監管框架應與 VASP 和 VA 為主,各國不應根據用來描述其活動所采用的技術性術語、運營模型、技術工具、區塊鍊設計或任何其他操作功能來制定監管規則,而是需要以它們提供的基礎金融服務為準。
其次,它還更新了“旅行規則”,該規則要求金融機構記錄和報告價值最少 3,000 美元的加密資金轉賬的發送者和接收者的信息,因為它适用于加密交易。新的指南更新後,該規則僅适用于服務提供商之間的轉賬,不适用于私人錢包的轉賬。
指南中列舉了意大利、日本、挪威、瑞士和美國領先的監管框架,并提議各國間應采取信息共享和合作的原則,并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上,共同治理加密行業泛濫的“洗錢之風”。
此外,該指南還為各國對一些加密行業的具體領域提出了建議。
NFTNFT 屬于 VA 嗎?
基于上述對于 VA 的定義,所以 FATF 認為,NFT “似乎”不構成 VA,但如果它們以符合 FATF 标準的方式使用,則它們應該受到監管。FATF 建議采用“選擇性”的方法來監管這些似乎跨越定義界限的新型資産。
“一些表面上似乎不構成 VA 的 NFT,如果它們在實踐中用于支付或投資目的,則可能屬于 VA 的定義。因此,雖然 NFT 被排除在 FATF 對 VA 的定義之外,但将作為此類金融資産被 FATF 的監管标準涵蓋。”
也就是說,根據 FATF 對于加密資産的定義,NFT 或加密收藏品不屬于加密資産。但是需要考慮 NFT 的性質和實際功能,用于支付或投資目的的 NFT 将屬于加密資産的定義,而會受到監管。
DeFi因為 DeFi 可以促進或進行加密資産的交換或轉移,以實現所有者/運營商/開發者/社區的最終利益,所以屬于加密服務提供商(VASP)。
由于 DeFi 領域的許多開源項目和開發貢獻者在全球範圍内存在,DeFi 項目的數量和功能正在迅速擴大。雖然該指南旨在提供指導,但各國需要評估每種情況的事實和情況,以确定是否有可識别的人,無論是合法的還是自然的,提供所涵蓋的服務。各國應以廣義解釋定義的方式應用标準中包含的原則,但要考慮功能方法的實際意圖。
基于指南,各國對于 DeFi 評估應考慮:如果它們符合 VASP 的定義,所有者/運營商應在啟動平台之前進行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風險評估,并采取适當措施和前瞻性的方式減輕這些風險。如果用戶可以購買該 DeFi 的治理代币,則 DeFi 平台應履行反洗錢的義務和責任。
代币初始發行(1C0)FATF 将 1C0 的定義解釋為“一種從早期支持者那裡為新項目籌集資金的手段”。那麼提供 1C0 是否符合 VASP呢?
根據指南中的解釋,為初次發行代币并且銷售提供服務的中間商屬于 VASP。除此之外,如果發行人提供了将該代币轉換為法定貨币、或者提供流動性,也屬于 VASP 的範疇。
或者,該代币可以被視為某個國家法律下的證券。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代币的事實情況,國家的證券法可能适用于該代币。因此,發行人将被視為 VASP 還是證券發行人将取決于 ICO 的事實情況以及該國的法律。
穩定币該指南中指出,FATF 并不認可“穩定币”這個稱呼,因為它不是一個明确的法律或技術類别,而主要是此類币的發起人使用的營銷術語。
對于穩定币的定義,FATF 認為是“旨在保持相對于某些參考資産或資産的穩定價值。”
任何穩定币在發布前需要在内部建立一個中央開發者或治理機構。治理機構由一個或多個自然人或法人組成,他們必須建立管理穩定币的規則(例如,确定穩定币的功能、誰可以訪問安排以及如何采取反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的預防措施)。
假設 Acompany(公司)正在設計一個基于區塊鍊技術的平台,以發行穩定币。在這種情況下:
穩定币将由公司管理的儲備基金中持有的資産提供支持。隻有授權參與者才能通過公司從儲備基金購買或贖回硬币。根據公司提議的生态系統,公司和驗證者将運營一個獲得許可的區塊鍊網絡,并通過 1C0 為代币籌集資金。
在這種情況下,該公司符合 FATF 标準下的 VASP,因為其職能包括交換代币、通過 ICO 籌集資金。所以公司必須将承擔反洗錢義務。根據 FATF 标準,公司應采取适當措施降低整個生态系統中的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風險(例如在硬币的設計、批準授權參與者的标準和流程等方面)。
除此之外,授權參與者也是 VASP,因為其職能包括促進該穩定币的發行、分發和交易;交易平台也是 VASP,因為它們的職能包括在穩定币、法定貨币和其他加密資産之間進行交換、轉移以及保管。托管錢包也是 VASP,因為它們的功能包括轉移和保管穩定币。
對于該指南,加密專家如何認為?Coin Center 的研究總監 Peter Van Valkenburgh 認為,該指南更新後,好的一點是,對于加密開發人員創建新資産、對于各領域的監管框架來說,FATF 明确了更好的清晰度,但是仍存在許多不足:
雖然該指南澄清了去中心化應用程序本身不是 VASP,但它指出“在 DeFi 中需要建立保持控制權或足夠影響力的創建者、所有者和運營商,即使這些看起來是中心化的,但也屬于 VASP。” 換句話說,這樣做的後果是僅僅将 DeFi 項目稱為“去中心化”,但實際并不一定會如此。
其次是新指南仍然過于寬泛,特别是“任何一方從服務中獲利或有能力設置或更改參數”仍可能被視為是 VASP。
最後是關于各國采取措施方面,美國、瑞士、日本等國家已經出台了明确的監管框架和法規,足以實施 FATF 的各條建議。因此,新指南不需要這些國家的反洗錢監管機構制定新政策。
結語需要注意的是,《加密資産和加密服務提供商基于風險的方法的更新指南》這個标題暗示了意圖,指南中的建議不是規則或規定,而是成員應遵循的标準,以打擊洗錢和恐怖注意融資。一些不遵守的國家可能會發現自己被列入“黑名單”并被排除在全球金融體系之外。
無論如何,各國可能需要數月甚至數年才能在其法律體系内實施其建議。即便如此,新法規是否會對該行業産生可衡量的影響仍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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