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住證憑條有效期最長為一年,逾期作廢。有效期滿後仍需暫住的應在期滿前10日内到暫住地派出所重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六條,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隻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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