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相信不少人都聽過,證據在訴訟中的地位恐怕也不需我再強調。但是實踐中很多人是沒有證據意識的,經常因為在法庭上提供不出有力證據導緻敗訴。今天我們就來談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在法庭上不用自己提供,也能獲得這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從而打赢這場官司。
我們知道,我國民事訴訟中最重要的舉證原則就是“誰主張,誰舉證”,即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不能提供的将承擔敗訴的風險。所以當事人在生活中應當自覺形成一種證據意識,對于重大的經濟活動應當及時得收集和固定證據,例如借款要記得書寫借據等。但是現實生活中,有時因為某種特殊原因,證據的提供對于當事人來說确有困難,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當事人也是可以申請由法院調取或收集的。
另外也有些證據是法院應當主動進行收集,或者法律規定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的。懂得這些證據規則,将極大的減輕當事人的舉證壓力,為赢得訴訟争取更大的機會。下面我就結合我國民訴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對這些證據規則做一下講解吧。
首先,可以由當事人申請,由法院調取或收集的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民訴法解釋》第九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包括:
(一)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隐私的;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上述證據或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或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隐私等,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因此法律規定可以由當事人申請,由法院來調取或收集。但是因當注意,當事人申請由法院收集必須要書面申請,并且要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否則法院是不會進行調取或收集的。
其次,法院應當依職責主動收集的證據
民訴法解釋 第九十六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包括:
(一)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關系的;
(三)涉及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訴訟的;
(四)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程序性事項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對于上述五項證據,法院是應當依職權進行主動調查收集的,并且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也僅限于這五項,其他任何證據想要法院收集,都需經當事人申請。其實這個也不難理解,因為法院的地位是中立的,處于居中裁判的位置,不能表現出對于任何一方的偏袒,否則就會導緻案件審理的不公。因此除非涉及公共利益或者第三方合法權益等超出當事人雙方利益,否則法院不予主動調查收集。并且法院因為機構性質,其不屬于偵查機關,因此無法賦予其廣泛的偵查權,故法院依職權主動調查收集的證據僅限于這五項。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上述民訴法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說到的情形為公益訴訟,即環境公益訴訟和消費者權益公益訴訟。也即涉及公益訴訟的證據收益,也是由法院來承擔,無需當事人進行舉證。
最後,法律規定當事人無需提供的證據
民訴法解釋第九十三條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
(一)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衆所周知的事實;
(三)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四)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五)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認的事實;
(六)已為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确認的事實;
(七)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上述證據是無需當事人進行舉證的。
最後需要強調,對自己有利的證據當事人一定要積極地去主動收集,不能因為可以申請法院調查收集或者法院可以依職權主動調查收集,自己就放松警惕。畢竟法院工作量很大,有很多案件需要審理,并且法院不是專門的偵查機關,對于證據的收集工作有時可能做的并不能令人滿意。所以,能自己主動收集的證據,還是要積極地去收集,即使因為客觀原因無法收集,向法院申請由法院調取或收集,我們也盡量配合法院工作,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主動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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