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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的留抵稅額怎麼處理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30 13:47:57

來源:中國稅務報微信

近日,财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範圍的公告》

(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号,以下稱21号公告),明确将批發和零售業等7個行業納入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範圍。

新政策實施後,

如何判斷行業性留抵退稅政策範圍?存量留抵稅額如何确定?增量留抵稅額如何确定?

快來一起學習吧。

1.制造業等行業留抵退稅政策擴圍到批發零售業等行業後如何判斷行業性留抵退稅政策範圍?

制造業等行業留抵退稅政策的适用範圍擴大至批發零售業等行業後,形成制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留抵退稅政策。按照21号公告的規定,制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是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産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态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占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上述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确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确定。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一個納稅人從事上述多項業務,以相關業務增值稅銷售額加總計算銷售額占比,從而确定是否屬于制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納稅人。舉例說明:某納稅人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間共取得增值稅銷售額1000萬元,其中:生産并銷售機器設備銷售額300萬元,外購并批發辦公用品銷售額200萬元,租賃設備銷售額250萬元,提供文化服務銷售額150萬元,提供建築服務銷售額100萬元。該納稅人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間發生的制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銷售額占比為65%[=(300 200 150)÷1000×100%]。因此,該納稅人當期屬于制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納稅人。

2.制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納稅人按照21号公告規定申請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如何确定

納稅人按照21号公告規定申請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繼續按照14号公告的規定執行,具體區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二)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後,存量留抵稅額為零。

舉例說明:某大型餐飲企業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1500萬元,此前未獲得存量留抵退稅。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申請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時,如果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2000萬元,該納稅人的存量留抵稅額為1500萬元;如果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1000萬元,該納稅人的存量留抵稅額為1000萬元。該納稅人在7月份獲得存量留抵退稅後,将再無存量留抵稅額。

3.制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納稅人按照21号公告規定申請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如何确定

制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納稅人按照21号公告規定申請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繼續按照14号公告的規定執行,具體區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稅額。

(二)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後,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舉例說明:某大型零售企業納稅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800萬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1000萬元,在8月納稅申報期申請增量留抵退稅時,如果此前未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該納稅人的增量留抵稅額為200(=1000-800)萬元;如果此前已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該納稅人的增量留抵稅額為1000萬元。

4.納稅人在适用小微企業留抵退稅政策時如何确定其行業歸屬?

21号公告明确,按照14号公告第六條規定适用《中小企業劃型标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号)和《金融業企業劃型标準規定》(銀發〔2015〕309号)時,納稅人的行業歸屬,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關于以主要經濟活動确定行業歸屬的原則,以上一會計年度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對應業務增值稅銷售額占全部增值稅銷售額比重最高的行業确定。

舉例說明:某混業經營納稅人2022年7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其上一會計年度(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其中,提供建築服務銷售額200萬元,提供工程設備租賃服務銷售額150萬元,外購并銷售建築材料等貨物銷售額150萬元。該納稅人“建築業”對應業務的增值稅銷售額占比為40%;“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對應業務的增值稅銷售額占比為30%;“批發和零售業”對應業務的增值稅銷售額占比為30%。因其“建築業”對應業務的銷售額占比最高,在适用小微企業劃型标準時,應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标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号)規定的建築業的劃型标準判斷該企業是否為小微企業。

增值稅的留抵稅額怎麼處理(7個行業納入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範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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