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現将依法扣留的下列車輛予以公告。
請車輛駕駛人、所有人或管理人,自發布公告之日起,涉案車輛三個月内、無主車輛一年内攜帶車輛合法證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等材料,到相關單位接受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處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依法扣留的車輛移交區級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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