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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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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
近日,在銀川某企業工作的王女士來到銀川市總工會職工(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詢:我于2021年6月23日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已參加工傷保險),後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結果為傷殘9級,12月21日提出離職,在與單位協商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時産生分歧!
王女士:單位說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隻能按繳費工資計算,不按我每月應得工資計算!我發生工傷前實際12個月平均工資均高于繳費工資。
銀小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條例中所稱工資,的确是本人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但用人單位如果未按勞動者實際工資繳費,勞動者有較為完備的工資發放流水,證明平均月工資高于單位申報的繳費工資數額,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支付未如實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導緻工傷保險待遇減少的損失金額。
小
工
說
法
《工傷保險條例》第八章第六十四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其中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二章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而職工工資收入則由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個别單位為降低企業經營成本,會出現申報的月繳費工資低于勞動者月實際工資的情況,因此才會出現月繳費工資與實際工資不一緻的情況,如果勞動者有證據證明,那就是單位未如實申報了。
法
律
依
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二章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争議,當事人不服勞動争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七)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的糾紛;第五十三條:
對于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補償金、培訓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變更。
編輯:薛藝
審核:李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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