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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數學中的主要數學公式

教育 更新时间:2024-11-23 04:54:59

  小學數學中的4條“基本”性質

  2018年8月7日星期二

  拟定這樣的題目,多少有些博人眼球。4條性質倒是有的,但“基本”不是。這4條性質分别是:

  ①除法的商不變性質:

小學數學中的主要數學公式(小學數學中的4條)1

人教版四年級數學上冊87頁

  ②小數的性質:

小學數學中的主要數學公式(小學數學中的4條)2

人教版四年級數學下冊40頁

  ③分數的基本性質:

小學數學中的主要數學公式(小學數學中的4條)3

人教版五年級數學下冊57頁

  ④比的基本性質:

小學數學中的主要數學公式(小學數學中的4條)4

人教版六年級數學上冊50頁

  可見,學習最早的是“除法的商不變性質”,然後是“小數的性質”,接下來是“分數的基本性質”,最後是“比的基本性質”。亦可見,冠以“基本”的有“分數的基本性質”和“比的基本性質”。“除法的商不變性質”有時也被稱為“除法的商不變規律”。

  對于“性質”與“規律”的差别,或許您和我一樣充滿好奇,但相信我,您不會對此感興趣的,它們二者的差别涉及到了哲學上的概念範疇,看了會更加糊塗,不如不看,“揣着糊塗裝明白”!比如:

  “馬哲中的規律:亦稱法則。客觀事物發展過程中的本質聯系,具有普遍性的形式。規律和本質是同等程度的概念。客觀性規律:它是客觀的,既不能創造,也不能消滅;不管人們承認不承認,規律總是以其鐵的必然性起着作用。規律等同于真理:這個世界任何物質都受規律約束,彼此對立又互相聯系統一。”

  “性質是從客觀角度認知事物的形式,是人或事物的本質。”

  ……

  怎麼樣?我是成功地“糊塗”了……隻是約略發現痕迹:“規律”、“法則”、“本質”、“真理”、“性質”……這些詞語在某些情況下是同義的、通用的,所謂“同義相訓”是也。

  至于“基本”,倒是可以說道說道。基本指基礎的、主要的、根本的。想來除此之外,還有其他的性質。我頗費周章,搜到的有:

小學數學中的主要數學公式(小學數學中的4條)5

  這些性質在初中才會學習,如果注意其假設條件就會發現:它們的出發點是“分數或比的基本性質”。由此可見,所謂“基本”性質大抵是可以推導得出其他性質的,所以稱呼為“基本性質”,是由其本源、基礎的地位所決定的。

  今天以此為話題,除了可以幫助小朋友們串聯、鞏固已學的知識外,也是基于對這些内容産生的新的思考和認識。

  (一)4條性質在本質上是一緻地,都源于“除法的商不變性質”。

小學數學中的主要數學公式(小學數學中的4條)6

  我們經常做這樣的類比:分子、比的前項相當于被除數,分母、比的後項相當于除數,分數值、比值相當于商。三條性質可以統一為:

  除法(分數、比)的被除數(分子、前項)和除數(分母、後項)同時乘以或除以相同的數(0除外),商(分數的大小、比值)不變。

  (重要程度★★★★)

  小數的性質似乎采用了完全不同的表述:小數的末尾添上“0”或去掉“0”,小數的大小不變。舉例就是:

  0.1=0.10=0.100=0.1000=……

  如此而已。

  但如果依據小學數學教材中給出的“分母是10、100、1000……的分數可以用小數表示”,我們可以将其還原成分數形式——這句話的本意是根據十分之一、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引入小數的計數單位和小數的表示形式,現在,我們将其反其道行之。小數的性質展現的内容變為:

小學數學中的主要數學公式(小學數學中的4條)7

  此時,您會發現:它的本來面目就是分數的基本性質。

  (二)每條性質的出現都有其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1)除法的性質出現于整數除法(除數是兩位數的除法)學習完成之後,目的是為即将學習的小數除法提供算理上的依據和支撐。我們都知道,要計算一道除數是小數的除法,首先要将除數轉化為整數,然後按照整數除法的計算法則進行計算。這個“轉化”的過程的依據就是“除法的商不變性質”,例如:

  223.72÷3.4=(223.72×10)÷(3.4×10)=2237.2÷34

  上式中的等号不是随手寫上的,顯然是由“除法的商不變性質”作保證的,使得針對小數除法算式所做的變化是有理有據的。

  除了這個主要的應用,還演生了許多“副産品”,往往都是為了更好地理解“除法的商不變性質”,比如:

   120÷15

  =(120×4)÷(15×4)

  =480÷60

  =8

  這是一種湊巧的簡便計算。再如:

  0.86÷0.4=2.1……( )

  這道題算是夠“坑”的一道題,如果依據豎式除法進行正向計算,多半會得出錯誤的結果0.2,甚至是2。出現這個錯誤的原因是:應用“除法的商不變性質”時,性質本身并沒有明确告訴我們“餘數也不變”。事實上,餘數作為被除數的一部分,是随着被除數的擴大而擴大,縮小而縮小的。在将0.86÷0.4轉化為8.6÷4的過程中得到的新的餘數0.2,比原來的餘數擴大了10倍,所以原來的餘數是0.2÷10=0.02。這樣的題,對于深入理解“除法的商不變性質”的應用特點極為有益。出題者估計也是沖着這一點來的。但反過來想,小數的除法本來就是為了“消滅餘數”的,在小數除法計算的過程中戛然而止,探問餘數,也真是讓人驚訝于出題者的腦洞,因為本題的結果本就是有限小數,可以除盡的:

  0.86÷0.4=2.15

  最好的方法莫過于用“靠譜”的方法進行驗算:

  0.86-2.1×0.4=0.86-0.84=0.02

  因為:餘數=被除數-商×除數。此誠所謂“你有你的張良計,我有我的過牆梯”!

  (2)小數的性質的作用顯見的是:化簡小數、統一精度。比如:

  105.0900=105.09 (去0)

  32.8元=32.80元 (添0)

  但更深層次的是:為小數的大小比較做鋪墊。我們在整數的大小比較中學到了兩條比較大小的方法:

  ①數位數,比如:1000>999;

  ②從高位到低位一位一位地往下進行同位相比,比如:998<999。

  自然會想将其繼承、延續下來。但小數部分的數位與整數部分的數位情況有所不同:整數部分沒有最高位,有最低位(個位);小數部分有最高位(十分位),沒有最低位。生搬硬套方法①的話就會出錯:

  0.3<0.23

  這恐怕是由于“比位數”帶來的負遷移:3<23。

  我們來看一組數字的“華麗”變化:

  103=……000000103

  0.05=0.05000000……

  1.2=……0001.2000……

  這或許會刷新您對“數位”的理解,一個三位數103,也可以看成是無窮多位數,隻不過百位以上的數位上的數字都是0。而一個兩位小數0.05,也可以任意地寫成三位小數0.050,四位小數0.0500……或許,數位就是一個“不确定”的東西。在以前的教材中,曾引入過“有效數字”、“無效數字”的概念,現在沒有了,不過,現在看來,還是有點意義。我們不會把103寫成000103,是為了追求簡潔,也是因為高位添加的0都是“無效數字”,去掉了也不會影響數的大小。但有時候,人們還就是需要将數字的位數統一,比如考号1~300,将1号強制寫成001,這如同統一小數位數的精度一樣。需要注意的是:不要将0和無效數字劃等号,比如0.05的個位、十分位上的數字0就是有效數字,不能去掉。

  當數位不再确定、不再重要時,比較大小變化為:

  1000>0999

  0.30>0.23

  即用“0”占齊無效數位,在“等位數長度”的情況下,隻用方法②從高位到低位一位一位地往下進行同位相比。

  或許,小數的性質就是要婉轉地告訴我們:數位數并不是比較數的大小的本質方法,它隻是一種同樣湊巧(指碰到了整數)的簡便方法;從高位一位一位地往下進行同位相比才是最重要的。

  (重要程度★★★★)

  (3)分數的基本性質既揭示了分數的特點,又為通分、約分提供依據。

  如同小數一樣,分數也擁有無窮多的等價變形:

小學數學中的主要數學公式(小學數學中的4條)8

  就像0.5是最簡形式一樣,分數也有一個最簡形式,就是分子、分母是互質數的時候,也就是公因數隻有1的時候,這時的分數叫做“最簡分數”,比如上面的二分之一。一個分數由“最簡形式”到“不簡形式”,或由“不簡形式”到“最簡形式”,是可以自由切換的,它們遵循的規則就是:分數的基本性質。

小學數學中的主要數學公式(小學數學中的4條)9

  約分的過程,其實就是不斷地對分子、分母除以它們的公因數,使其分子、分母不斷變小,直到“最簡分數”:

小學數學中的主要數學公式(小學數學中的4條)10

  通分的過程恰好相反,就是不斷地擴大分子、分母,在無窮無盡的分母中,總會傻傻地找到相同的分母的(此時分數的計數單位相同,可以直接進行加減法計算)。當然大家知道,有了“最小公倍數”之後,我們完全不用這麼傻,此處隻是盡力還原問題最開始的情況:

小學數學中的主要數學公式(小學數學中的4條)11

  (4)比的基本性質可以用來化簡比,尋找比例。比如:

  10:25=(10÷5):(25÷5)=2:5

  6:10和9:15

  6:10=6÷10=0.6

  9:15=9÷15=0.6

  所以:6:10=9:15(表示兩個比相等的式子叫做比例)

  比可以寫成分數形式,比如:

小學數學中的主要數學公式(小學數學中的4條)12

  自上而下讀為:10比25;而不是自下而上讀為:25分之10。這種形式似乎說明“比的基本性質”和“分數的基本性質”完全等價。我找不出十分突出的差别,因為它們在本質上确實一緻。我隻找出了一些細枝末節的東西,比如“最簡整數比”不再像“最簡分數”那樣成為比的表現形式的唯一追求。有時,人們對比的前項是1或後項是1的比更為青睐,比如:

  10:25=1:2.5=0.4:1

  1所代表的數量,往往是作為參考的“基準”的。仔細閱讀您的數學書,或者仔細留意生活,您會發現這一點的。比如:地圖中的比例尺就會使用這種習慣。

  本次的複習就至此打住吧。

  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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