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公 告
2021年第40号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有關事項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2021年4月29日新修正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和“證照分離”改革要求,結合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經驗做法,現就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食品經營者在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注冊時,同步提交《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信息采集表》,一并辦理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
二、目前持有營業執照的市場主體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活動,應當在銷售活動開展前完成備案。已經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在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無需辦理備案。
三、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活動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具備與銷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等相适應的經營條件。不同市場主體一般不得使用同一經營場所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活動。
四、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交《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信息變更表》進行備案信息變更。終止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自經營活動終止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向原備案的市場監管部門辦理備案注銷。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或存在其他應當注銷而未注銷情形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依據職權辦理備案注銷手續。
五、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活動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保障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定期開展食品安全自查,保障食品安全。通過網絡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經營者名稱、經營場所地址、備案編号等相關備案信息。
六、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将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納入“多證合一”範圍,并實施備案編号管理。收到《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信息采集表》,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填報内容是否完整規範進行核對。核對無誤的,及時予以備案。填報内容不完整或不規範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充修改的内容和要求。已經受理相關許可申請的,應當終止相關許可審批程序并轉為備案。
七、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快推進備案工作信息化建設,推動實現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系統與登記注冊系統的共享聯動,并将信息及時推送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供公衆查詢。
八、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政策宣傳解讀,引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依法開展對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入網食品經營者的審核把關。
附件:1.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信息采集表(模闆)
2.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信息變更表(模闆)
3.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注銷表(模闆)
4.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編号規則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11月29日
附件4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編号規則 備案編号由YB(“預”“備”拼音首字母)和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1位業态類型代碼(1為批發、2為零售)、2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代碼、2位市(地)代碼、2位縣(區)代碼、6位順序碼、1位校驗碼。業态類型為批發兼零售的,根據風險管理原則,以批發業态進行标注。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有關事項的公告》解讀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于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簡稱《公告》)。現就《公告》相關内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1年4月29日,經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一号)頒布《食品安全法》修正案,其内容就是針對第三十五條進行修改,明确将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經營者市場準入方式由食品經營許可制度改為備案制度。2021年6月3日,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号),要求在全國範圍内推行“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并将僅銷售預包裝食品許可改備案工作列入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
為深入貫徹《食品安全法》新規定和國務院“證照分離”改革要求,細化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的相關辦理要求和監管要求,指導食品經營者依法依規開展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活動,督促各地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在廣泛征求各有關方及社會各界意見建議基礎上,市場監管總局起草并發布了《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共八條,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
(一)明确備案辦理要求。《公告》第一、二、四條提出備案辦理、備案信息變更、備案注銷等相關程序和時限要求。明确強調以下四方面:一是市場主體應當在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活動開展前完成備案;二是經營者在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注冊時,可以同步辦理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三是已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市場主體,在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無需辦理備案;四是已經受理相關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市場監管部門将終止相關許可審批程序并轉為備案。
(二)強化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公告》第三、五條明确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相關要求,重點強調了經營者應當“定期開展食品安全自查”。明确強調《食品安全法》的修正,僅改變市場主體的準入方式,并未降低對食品安全的各項要求。因此,市場主體在備案前,應學習掌握《食品安全法》對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符合的标準和要求以及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各項規定,如不得與不同市場主體使用同一經營場所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活動;經營場所應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等,确保合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
(三)規範事中事後監管要求。《公告》第六、七、八條明确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備案辦理及監管相關程序要求,強調市場監管部門對經營者填報的備案信息進行形式核對,确認無誤後,應當及時予以備案,并要加快推進備案工作信息化建設,将信息及時推送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供公衆查詢,強化信用監管。
三、推進實施
下一步,市場監管總局将以貫徹落實新修正的《食品安全法》為契機,一是進一步加強宣傳,組織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多渠道開展政策解讀,讓社會各界充分了解備案改革精神、落實備案改革要求,營造社會共治良好氛圍。二是跟進指導,督促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落實備案改革各項要求,切實把新要求新規定落地落實落細。三是進一步完善創新監管機制,不斷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綜合運用智慧監管、信用監管等手段,督促企業全面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四是加大違法打擊力度,嚴懲重處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做到“處罰到人”,嚴守食品安全底線。
閱讀參考提示:
在《公告》的附件1《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信息采集表》和附件2《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信息變更表》中,經營者經營種類和提交文件資料目錄選項中,特殊食品均羅列其中,這說明自該《公告》發布之日起,特殊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除外)的銷售也同樣由許可改備案了。
來源:市場監管總局
發布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新媒體部(數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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