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翻唱的歌算侵權嗎?對于抖音上翻唱、改編音樂屬于侵權行為嗎?,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歌手翻唱的歌算侵權嗎?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對于抖音上翻唱、改編音樂屬于侵權行為嗎?
解決這個問題前,我們需要弄清“音樂作品”在法律上的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四款明确規定了音樂作品在法律上的定義,即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對于音樂作品的創作者對自己音樂的創作,屬于智力成果,具有獨創性的産品。
用戶在抖音上随意使用音樂進行翻唱、改編,未經權利人同意或授權公然在抖音平台發表,并且将翻唱、改編音樂作品上傳至抖音平台,明顯侵犯了音樂作品著作權人的著作權,此時著作權人可以依法追究用戶的法律責任,有權要求用戶立即删除。若用戶在收到權利人警告提醒删除時,仍不删除的,給權利人造成一定的影響,著作權人有權向侵權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當然,用戶翻唱、改編的音樂可以自我欣賞,但不得上傳公衆平台赢得點擊量。因用戶在未授權前提下,不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
若用戶在抖音平台上使用平台自帶的音樂,根據通常網絡娛樂平台實踐,應該是得到原著作權人的授權許可,平台在一定程度上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被授權權利,在平台上留存音樂。這種情況下,用戶直接在抖音平台上搜索使用,不構成侵犯音樂權利人的著作權。但是抖音平台尚未授予改編權,若用戶擅自改編進行上傳,則将導緻用戶與抖音平台共同侵權。
犯著作權後到底如何确定損害賠償呢?
若音樂著作權人因用戶的翻唱、改編等行為遭受損害的,要求賠償損失的,侵犯著作權賠償的數額按照下列規則确定:
1、著作權人因侵權遭受的實際損失;
2、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
3、法定賠償金:50萬元以下。
此外,著作權人還有權要求因制止侵權行為而産生的合理費用,如律師費、訴訟費、公證費等合理費用。
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産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财産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衆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複制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衆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衆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号、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衆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衆提供作品,使公衆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将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彙編權,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将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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