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河池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被告人溫某兵等22人故意殺人、聚衆鬥毆案作出終審判決,撤銷“被告人溫某兵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的一審判決判項,改判被告人溫某兵死刑,緩刑兩年執行。這是河池市人民檢察院在掃黑除惡專項鬥争中堅持“是黑惡犯罪一個不放過”、“對黑惡犯罪從嚴懲處”,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對錯誤判決裁定提出抗訴,又一起獲得改判的案件。
被告人溫某原、溫某兵等22人于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間,利用村屯内公共資金購買殺豬刀、鋼管等械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羅城仫佬族自治縣黃金鎮實施敲詐勒索、聚衆鬥毆等違法犯罪活動,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形成了一股以村屯村民為主要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夥。
2018年2月12日淩晨,該惡勢力犯罪團夥相互糾集村屯數十名村民手持菜刀、殺豬刀、鋼管等兇器一同趕到黃金鎮“小河夜市”夜宵攤找此前與本村屯村民有摩擦糾紛的人打架。被告人溫某兵等人持菜刀、殺豬刀等兇器在夜宵攤某包廂内朝無辜群衆亂砍亂捅,造成一死一傷的嚴重後果。該案經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溫某原系惡勢力組織者、糾集者對全部犯罪後果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人溫某兵承擔在聚衆鬥毆中直接捅刀緻人傷亡的刑事責任。溫某兵有自首可從輕處罰情節。溫某原、溫某兵犯故意殺人,判處無期徒刑。其餘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處十五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收到一審判決後,河池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本案惡勢力犯罪團夥持械在公共場所聚衆鬥毆緻無辜群衆一死一傷,犯罪情節特别惡劣,危害後果特别嚴重,對直接捅刀緻人死亡的惡勢力團夥成員被告人溫某兵應當判處死刑,可緩期執行。一審判決僅對其判處無期徒刑,違反罪責刑相一緻原則,亦未體現對涉黑惡犯罪依法從嚴懲處的原則,量刑明顯不當,遂依法向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溫某兵屬于惡勢力犯罪團夥成員,持械積極參與在公共場所聚衆鬥毆,持刀砍殺無辜群衆,犯罪情節惡劣,危害後果嚴重,依法應當嚴懲。檢察機關抗訴意見成立,予以采納,遂作出如上判決。
來源:南天一劍、河池中院
來源: 廣西新聞網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