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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憲法中我國憲法的性質是什麼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0 02:07:47

我國的憲法規範體系,包括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憲法就是直接以憲法命名的法典,憲法相關法是指具有憲法的規範内容的一系列單行法,主要包括《國旗法》《國歌法》《國徽法》《反國家分裂法》《立法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國務院組織法》《監察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民族區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号法》《集會遊行示威法》等等。我國現行憲法是1982年版2018年修正本,内容包括序言、第一章總綱、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三章國家機構、第四章國旗國歌國徽首都五部分内容,正文部分共一百四十三條文。

現行憲法中我國憲法的性質是什麼(我國現行憲法的結構和主要内容)1

第一部分,序言。憲法序言采用文字叙述式的表達方式,用熱情洋溢的語言叙述了我國的悠久曆史和光榮革命傳統,提出了國家的根本任務和指導思想,并且指出,社會主義的建設事業必須依靠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鞏固和發展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維護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聲明,中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系和經濟文化交流,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最後,鄭重宣告:“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第二部分,總綱。總綱,即憲法正文第一章,内容為第一條至三十二條,主要規定了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以及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基本文化制度、基本社會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區制度。另外,還規定了民主集中制、依法治國、生态保護、國家機關精簡原則和國家工作人員就職公開憲法宣誓制度、國防建設、行政區劃、外國人在華合法權益保護和政治庇護等内容。

第三部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該部分屬于憲法正文第二章,内容為第三十三條至五十六條。首先,第三十三條概括性地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其次,逐條規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等政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批評、建議權;申訴、控告、檢舉權;勞動權;休息權;獲得物質幫助權;受教育權;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再次,規定了公民的若幹基本義務,包括:勞動的義務;受教育的義務;夫妻雙方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财産,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的義務;依法納稅的義務。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也是公民的基本義務。同時還規定,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男女平等、同工同酬;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四部分,國家機構。這一部分屬于憲法正文第三章,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共八節。第一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本節内容為第五十七條至七十八條,主要規定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地位、組成、任期、會議制度、職權和全國人大代表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職責、權利、義務。還規定全國人大設立民族委員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财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各專門委員會受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領導;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第二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本節内容為第七十九條至八十四條,主要規定了國家主席和副主席的産生、每屆任期、職權、補缺。第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第三節,國務院。本節内容為第八十五條至九十二條,主要規定了國務院的地位、組成、任期、領導體制、會議制度、職權以及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領導體制和職權。還規定,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财政收支,對國家的财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财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第四節,中央軍事委員會。本節内容比較少,隻有第九十三和第九十四兩條文,規定了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地位、組成、領導體制、每屆任期,同時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第五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本節内容為第九十五條至一百一十一條,主要規定了地方各級人大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地位、組成、任期、職權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地位、領導體制、任期、職權。還規定了地方各級人大代表的産生辦法,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或者選民的監督;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第六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本節内容為第一百一十二條至一百二十二條,主要規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和自治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自治權包括: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經國務院批準,可以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并且規定,國家從财政、物資、技術等方面幫助各少數民族加速發展經濟建設和文化建設事業。第七節,監察委員會。本節為第一百二十三條至一百二十七條,是2018年修改憲法新增加的内容,主要規定了監察委員會的地位、組成、領導體制以及監察委員會主任的任期。同時規定,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相互配合,互相制約。第八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本節内容為第一百二十八條至一百四十條,主要規定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地位、組織體系、審判原則(檢察原則)、領導體制、與公安機關的關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期等。

第五部分,國旗、國歌、國徽、首都。這部分屬于憲法正文第四章,内容為第一百四十一條至一百四十三條,規定我國的國旗是五星紅旗,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谷穗和齒輪,首都是北京。這些都是大家很熟悉的内容了。

以上就是我國現行憲法的基本内容,我加以總結,方便大家了解,如果大家讀了感覺還可以,别忘了點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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