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住房租賃市場秩序,促進住房租賃企業誠信經營,根據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成都市住建局修訂了《成都市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住房租賃行業管理,規範住房租賃企業行為,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營造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促進我市住房租賃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幹意見》(國辦發〔2016〕39号)和《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管理,是指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對在本市行政區域内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服務的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進行量化評價,并依據評價結果實施差異化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内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服務的企業及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管理适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成都市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管理相關政策、标準;負責監督、指導、檢查各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相關工作;負責對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平台權限進行管理;負責對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的異議核實結果進行複審。
成都市房屋租賃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租賃中心)按照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實施具體信用管理工作,負責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平台的日常管理和維護;負責對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的信用評價結果的運用,并監督差異化管理的落實;負責對各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信用信息采集、審核、評價與發布進行抽查。
各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注冊在本轄區内的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采集、審核、評價與發布;負責受理信用信息認定異議及信用修複申請并核實;負責對失信企業及人員實施差異化管理。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适時組織對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評價結果應用情況進行評估,動态調整評價标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采集、審核、認定、評價、發布及應用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審慎安全的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保守商業秘密和個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與審核
第六條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為信息和不良行為信息構成。
(一)基本信息
1. 住房租賃企業基本信息是指企業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服務時需登記的相關信息,包括:注冊信息、主要經營管理人員、股東構成、從業人員、經營規模、經營業績等信息;
2. 住房租賃從業人員基本信息是指從業人員在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服務時需登記的相關信息,包括:姓名、身份号碼、所在企業、職務等信息。
(二)良好行為信息
1. 企業良好行為信息是指住房租賃企業受各級黨委、政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頒發的獎項和表彰等信息。
2. 從業人員良好行為信息是指住房租賃從業人員受到各級黨委、政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頒發的獎項和表彰等信息。
(三)不良行為信息
不良行為信息是指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在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服務活動中,經各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等認定的有關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違反公平競争、誠實守信原則開展經營服務行為的信息。
第七條 信用信息應堅持“誰提供、誰負責,誰采集、誰負責”的原則,采集方式分為企業自主申報和住建行政主管部門采集。
企業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企業工商登記信息等基本信息;
2. 企業經營、表彰信息;
3. 受到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及其他行政違法信息;
4. 生效的司法判決、裁定、調解和執行信息;
5. 生效的仲裁裁決、調解信息;
6. 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或者經有關行政部門查證屬實的材料;
7. 其他信息。
從業人員信用信息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從業人員登記相關信息;
2. 從業人員從業年限、學曆、表彰信息;
3. 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及其他行政違法行為信息;
4. 生效的司法判決、裁定、調解和執行信息;
5. 仲裁裁決、調解信息;
6. 其他信息。
第八條 基本信息及良好行為信息由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如實向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信息發生變更的,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應在自發生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完成基本信息變更申報。企業經營業績通過成都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台自動提取,穩定就業數據通過行業從業人員庫自動提取。
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的不良行為信息由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采集、認定。
第九條 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内對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自主申報的信用信息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在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平台發布;審核未通過的,不予發布并告知理由。
第十條 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采集不良行為信息後應在5個工作日内進行認定,錄入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平台,并通過系統短信方式将該不良行為信息對應的扣分事項、扣分标準和救濟途徑告知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不良行為信息通過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平台向社會公示3個工作日後無異議的,自公示結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期内有異議的信用信息,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處理。
第三章
信用信息評價及發布
第十一條 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對信用信息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包括信用檔案、信用得分、信用等級和監管狀态。
第十二條 評價采用對基本信息、良好行為信息、不良行為信息量化打分的方式進行。信用信息采用加減累積分制計算,信用評價滿分為100分,信用信息評價得分=基本信息分 良好行為信息分-不良行為信息分,低于0分按0分計。
第十三條 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基本信息滿分為95分,良好行為信息滿分為5分。
第十四條 信用信息評價期限在評價标準中明确,評價期限屆滿後,記入信用檔案,不再納入信用評價。
第十五條 住房租賃企業信用等級按照量化得分,分為四等六級,分别為:95分(含95分)及以上為A 、90分(含90分)-95分為A 、80分(含80分)-90分為A、60分(含60分)-80分為B、50分(含50分)-60分為C、50分以下為D;A 級為信用優秀企業;A 級為信用良好企業;A級企業為信用較好企業;B級為信用一般企業;C級為信用較差企業;D級為失信企業。
住房租賃從業人員信用等級按照量化得分,分為四等六級,分别為:95分(含95分)及以上為A 、90分(含90分)-95分為A 、80分(含80分)-90分為A、60分(含60分)-80分為B、50分(含50分)-60分為C、50分以下為D;A 級為信用優秀從業人員;A 級為信用良好從業人員;A級企業為信用較好從業人員;B級為信用一般從業人員;C級為信用較差從業人員;D級為失信從業人員。
第十六條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适時發布《成都市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評價表》,明确評價标準,标準更新周期不低于12個月,信用分類等級更新周期不低于3個月。
第十七條 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監管狀态分别為激勵、正常監管、重點監管、懲戒。信用等級A 級、A 級企業為激勵對象;A級、B級企業為正常監管對象;C級企業為重點監管對象;D級企業為懲戒對象。信用等級A 級、A 級從業人員為激勵對象;B級及以上從業人員為正常監管對象;C級從業人員為重點監管對象;D級從業人員為懲戒對象。
第十八條 具有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對信用信息認定有異議的,可自信用信息公示之日起3個工作日内,向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異議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異議申請後,應于10個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結果報送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收到核查結果之日起3個工作日内進行審查,并将核查結果通知異議申請人。經審查後異議成立的,撤回認定結果;異議不成立的,認定結果生效。
第十九條 住建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信用減分後,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尚未造成實際損失和危害後果的輕微違規行為,允許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通過主動糾正不良信用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等方式對不良行為信息進行修複。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申請修複的,經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後,符合信用修複标準的,減少或取消扣減信用分。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應在信用減分後提出信用修複申請,修複申請應當在信用評價生效10個工作日後提出。
第二十條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信用主體信用檔案,将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記載保存并供社會公衆查詢。信用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
(二)良好行為信息;
(三)不良行為信息;
(四)信用信息具體情形;
(五)信用信息評價結果。
第二十一條 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評價結果通過全市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平台和成都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台發布并實時更新。各網絡房源發布平台在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發布房源信息時,需同步展示其信用等級。
第二十二條 市、區兩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在成都市住建領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設置投訴窗口,公布投訴電話,接受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或利益相關人提起的異議和投訴。
第四章
信用信息應用
第二十三條 對信用等級為A 級(含A 級)以上的住房租賃企業,進行激勵:
1. 參與我市各級黨委、政府及其部門、國有企事業單位購買服務、政府補貼等相關項目時,作為優先選擇對象;
2. 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在日常排查、專項檢查時,可适當降低檢查頻次,減少檢查項目;
3. 本行業評優、表彰時,作為優先選擇對象;
4. 其他激勵措施。
對信用等級為A 級(含A 級)以上的住房租賃從業人員,進行激勵:
1. 辦理人員繼續教育等手續時,可加快辦理時間;
2. 本行業評優、表彰時,作為優先選擇對象;
3. 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四條 對信用等級為A級、B級的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進行正常監管。
第二十五條 對信用等級為C級的住房租賃企業,進行重點監管:
1. 發出信用警告,約談企業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
2. 暫停其發布房源信息權限,暫停其使用網上簽約備案功能;
3. 增加執法檢查頻次,不定期開展抽查,要求企業定期報送整改情況;
4. 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參加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相關法律、法規、業務知識教育培訓,并達到規定時限;
5. 不支持參加各類評優、表彰;
6. 其他重點監管措施。
對信用等級為C級的住房租賃從業人員進行重點監管:
1. 暫停其發布房源信息權限;
2. 對政策法規、業務流程等進行再培訓,并通過考核;
3. 其他重點監管措施。
第二十六條 對信用等級為D級的住房租賃企業,實施以下懲戒措施:
1. 注銷企業開業報告信息,下架房源信息;
2. 暫停其使用成都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台;
3. 向社會發出交易風險提示;
4. 依法依規納入聯合懲戒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5. 其他懲戒措施。
對信用等級為D級的住房租賃從業人員實施以下懲戒措施:
1. 暫停其使用成都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台。
2. 向社會發出交易風險提示;
3. 依法依規納入聯合懲戒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4. 其他懲戒措施。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建立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失信聯合懲戒名單,并實時推送至市場監管、發改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及信用中國(四川成都)網,與市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金融機構、司法機關和行業協會實現信息共享。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住房租賃企業應嚴格遵守行業相關規定,落實房屋安全使用相關要求,加強對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的監督管理,維護住房租賃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八條 各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及時更新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監管情況,并對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嚴格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落實監管措施。
第二十九條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各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實施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按照生效時間未超過6個月的信用評價抽查比例不低于10%或數量不低于5項,生效時間超過6個月的抽查數量不低于5項的比例及“雙随機、一公開”原則對其工作情況進行抽查。
第三十條 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7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轉自:健康成都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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