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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單賣方責任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18 19:11:51

跳單賣方責任?半島全媒體記者 尹彥鑫什麼是“跳單”?就是在二手房買賣或房屋租賃交易中,一方或雙方為了規避、減少支付中介費,繞過中介私下交易的行為近年來,随着買房需求日益上漲,“跳單”現象頻繁發生,因“跳單”引起的法律糾紛也越來越多市南法院為您講解一起典型案例,向您詳細闡釋“跳單”行為的法律認定本案由陳玉秀團隊承辦,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跳單賣方責任?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跳單賣方責任(跳單行為不可取)1

跳單賣方責任

半島全媒體記者 尹彥鑫

什麼是“跳單”?就是在二手房買賣或房屋租賃交易中,一方或雙方為了規避、減少支付中介費,繞過中介私下交易的行為。近年來,随着買房需求日益上漲,“跳單”現象頻繁發生,因“跳單”引起的法律糾紛也越來越多。市南法院為您講解一起典型案例,向您詳細闡釋“跳單”行為的法律認定。本案由陳玉秀團隊承辦。

【案情簡要】

某集團公司計劃将名下位于青島市南京路的房屋對外招商出租,選擇某房産經紀公司作為中介服務企業為其提供租戶客源。待涉案房屋順利出租給某珠寶公司後,某房産經紀公司依據簽訂的《帶客成交回饋協議》向某集團公司索要傭金,某集團公司以雙方未簽訂居間或委托協議,不存在事實上的居間或委托關系為由拒絕支付,某房産經紀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傭金。

經法院查實,某珠寶公司負責人魏某通過微信向某房産經紀公司經紀人林某詢問是否有房屋出租。經紀人林某通過微信将涉案房屋位置和照片發給魏某,并告知了租金價格,之後,經紀人林某帶領某珠寶公司魏某進行了實地看房。看房後,經紀人林某聯系某集團公司負責人付某,告知客戶租賃合同想簽三年,并詢問了傭金事宜,付某将起草好的租賃合同微信轉給了經紀人林某并明确答複傭金數額按照一個月租金标準支付。幾日後,某珠寶公司将營業執照、法人身份信息發至經紀人林某,對租賃合同進行了确認,并向某集團公司支付了房屋租金和押金。

某集團公司不予認可上述事實,但未提交證據證明。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規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裁判原則】

本案原被告之間雖未簽訂書面居間合同或其他委托協議,但通過某房産經紀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形成完整證據鍊,可就其關于涉案房屋向客戶提供房源信息、進行實地帶看、報告房屋租賃合同機會、促成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督促客戶支付房屋租金及押金等事實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标準,能夠證明某房産經紀公司已事實上對涉案房屋提供了相應媒介服務。某集團公司不予認可但未提交證據予以反證,相應不利法律後果由其自行承擔,因此法院判決某集團公司應當按照雙方約定的标準支付傭金。

【法官說法】

“跳單”俗稱“跳中介”,多見于二手房買賣或房屋租賃中介糾紛案件中,是指房屋買賣或房屋租賃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已經與中介人簽訂了合同,中介人按照合同約定提供中介信息、履行促使雙方協商洽談促進交易相關義務或媒介服務,但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為了規避或減少支付中介費用,而跳過中介私自簽訂合同的行為。一般存在三種行為表現:一是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機會或媒介服務直接與合同相對方訂立合同;二是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機會或媒介服務,通過其他傭金比較低的中介人訂立合同;三是委托人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機會或媒介服務透露給親朋好友,以親朋好友名義與合同相對方訂立合同。

司法實務中,亦存在未簽訂居間或委托合同但事實上促成交易的情形,要根據中介人實際完成居間服務的情況确定傭金收取标準。

委托人維權指南:

1、委托人盡量選擇口碑好、資質高的中介人;

2、委托人與中介人簽訂書面委托協議,明确委托事項、期間、傭金标準、服務内容、違約責任;

3、提高證據意識,及時保存微信聊天記錄、電話溝通記錄、付款憑證等重要證據。

中介人維權指南:

1、中介人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協議,明确是否是獨家代理,并明确各方委托事項、期間、傭金标準、服務内容、違約責任;

2、提高證據意識,及時保存微信聊天記錄、電話溝通記錄、房源帶看照片、簽署帶看協議等能證明自身提供中介服務相關證據;

3、提高自身服務水平和業務能力,增強在房産經紀市場中的競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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