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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軌帶第三人回家

職場 更新时间:2024-12-25 19:46:34
【案件教材】

張某(男)離婚後,孩子判給了前妻。由于自己家境不錯,長得也算帥氣,張某很快與女子李某相識相戀,不久後兩人結婚。但婚後張某依然沒有改掉愛遊戲、愛泡吧的習慣,李某開始還選擇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畢竟他沒有真的出軌。直到某次李某發現張某将一名女生帶回家過夜。

丈夫出軌帶第三人回家(丈夫帶情人回家過夜)1

李某實在是不能忍受,兩人大吵一覺。為了報複張某,李某想到了以牙還牙的手段,表示隻要有男性願意與自己發生關系,無論對方出多少錢都可以。于是乎,男子王某用1元錢就達成了目的,和李某發生了關系。張某覺得李某不可理喻,提出了離婚。

【老六普法】

一、法律是否會判決兩人離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相關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丈夫出軌帶第三人回家(丈夫帶情人回家過夜)2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緻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在上述案例中,夫妻兩人的感情基本本就薄弱,張某婚内出軌、李某本人又實施了低價招人的荒唐行為,兩人夫妻關系處在破裂的邊緣,可以認定感情确已破裂,準予其離婚。

二、李某的行為算是賣淫嗎?

在法律上判斷賣淫和嫖娼,最重要的标準是看兩人是否有以金錢、财物為媒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隻要是存在現實的金錢交易,無論該金額是多少(哪怕是一分錢),都會被定性為賣淫嫖娼。

丈夫出軌帶第三人回家(丈夫帶情人回家過夜)3

在上述案例中,盡管李某是出于報複張某的動機作出低價招人的行為,可動機并不會影響行為的定性。李某的行為本質是通過金錢交易,同願意給出金錢的男性達成關系,符合對“賣淫”的定義。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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