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食品安全犯罪司法解釋?高娜 劉青 食品安全犯罪是對危害食品安全類行為的概括統稱,映射到刑法上,則指向刑法分則的多項罪名,主要包括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以及非法經營罪、虛假廣告罪等一行為觸犯數個罪名,便産生了刑法條文之間的競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對食品安全犯罪罪名競合作出規定,司法實踐中需要根據不同競合類型,依法确定适用罪名及法律責任,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關于食品安全犯罪司法解釋?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高娜 劉青
食品安全犯罪是對危害食品安全類行為的概括統稱,映射到刑法上,則指向刑法分則的多項罪名,主要包括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以及非法經營罪、虛假廣告罪等。一行為觸犯數個罪名,便産生了刑法條文之間的競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對食品安全犯罪罪名競合作出規定,司法實踐中需要根據不同競合類型,依法确定适用罪名及法律責任。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法條競合。《解釋》第13條規定,生産、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143條、第144條規定的,以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生産、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無證據證明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不構成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但構成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該其他犯罪定罪處罰。由此可知,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與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是法條競合關系,但在具體認定上需要根據不同情況分别處理。
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與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競合。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其外延必然包括有毒、有害食品,故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包含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者形成法條競合,前者屬于一般法規定,調整範圍大,後者屬于特别法規定,調整範圍小。當一行為處于特别法與一般法調整的交集範圍内,其同時滿足兩罪的構成要件,應按照特别法優先的處理原則,優先适用特别法。當一行為處于特别法調整範圍之外,卻在一般法調整範圍之内時,則應适用一般法。比如,如果生産、銷售的食品摻加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該行為既符合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構成要件,又符合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構成要件,此時應優先适用特别法,認定為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果生産、銷售的食品摻加的是無毒、無害的非食品原料,由于該原料無毒、無害,不構成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則此時應适用一般法,以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
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與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的競合。(1)一般法兜底适用的情形。從文義上看,“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均屬于“僞劣産品”的範疇,二者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從刑法體系上看,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均屬于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生産、銷售僞劣商品罪,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與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特殊罪名,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是一般罪名,是對生産、銷售行為的兜底性條款,二者是特殊與一般的關系。因此,在無法證明某一行為構成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時,若其銷售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符合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要件時,則應按照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定罪處罰。(2)重法優于輕法适用的情形。在一行為同時構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與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時,根據刑法分則第149條和《解釋》第13條規定,立法在适用規則上并未選擇常态的特别法優于一般法予以處理,而是選擇了重法優于輕法的處理原則,即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此時行為的認定與量刑直接相關,由于食藥安全犯罪和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的法定刑均有多個量刑檔次,在辦案實踐中需要進行綜合考量,在确定個罪法定刑檔次的基礎上,再确定适用罪名。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想象競合。由于食品涉及銷售經營環節,故銷售經營行為可能同時構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非法經營罪。比如《解釋》第16條規定“以提供給他人生産、銷售食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産、銷售國家禁止用于食品生産、銷售的非食品原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以提供給他人生産、銷售食用農産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産、銷售國家禁用農藥、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生産、銷售添加上述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飼料原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而根據《解釋》規定,明知他人生産、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提供生産技術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或者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論處。
對于食品安全犯罪與非法經營罪的競合,《解釋》第18條作出規定,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因此,非法經營行為同時構成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産、銷售僞劣農藥、獸藥罪等其他犯罪的,屬于想象競合,應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作者單位:河北省滄州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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