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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未交社保解除勞動合同補償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9-15 05:21:45

單位未交社保解除勞動合同補償(企業未繳納社保)1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及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形,勞動者可無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依法享有經濟補償金。應當注意的是,法律給予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方面傾斜保護的同時,由于行使特别解除權可能會給用人單位的正常生産經營帶來重大影響,因此,在平衡保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合法利益基礎上,裁審實踐中會考量用人單位是否已構成對法律規定、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根本違反。在用人單位有明顯過錯行為的前提下,方可允許勞動者行使該項特别權利。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曾在2009年出台了《關于适用<勞動合同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其中對于“及時、足額”支付及“未繳納”情形的把握,提出了堅持合法合理公平原則的要求。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計算标準,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比較複雜。法律規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都誠信履行。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違法違規或有悖誠信等情況,從而拖延支付或拒絕支付的,才屬于立法所要規制的對象。而雙方對于繳費基數以及繳費起止年月有争議的,可通過向相關部門投訴舉報,不能一概以“未繳納”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

如果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确已達到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嚴重程度,裁審機構會在查明案情,區分不同責任承擔的基礎上,進而支持勞動者的合理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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