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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欠債子女還能繼承房産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17:37:48

父母欠債子女還能繼承房産嗎?  2021年11月,家住成都市龍泉驿區的黃某芳以自己名下的房産作抵押,向某公司借款33萬元,在還款日期截止前意外離世債權人将黃某芳的4名繼承人訴至法院要求歸還借款本息,4名繼承人卻一緻表示放棄繼承權,那麼法院該怎麼判呢?近日,成都市龍泉驿區法院依法判決黃某芳的4名繼承人在遺産範圍内償還33萬元借款的本息,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父母欠債子女還能繼承房産嗎?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父母欠債子女還能繼承房産嗎(母親欠債後身亡并留下房産)1

父母欠債子女還能繼承房産嗎

  2021年11月,家住成都市龍泉驿區的黃某芳以自己名下的房産作抵押,向某公司借款33萬元,在還款日期截止前意外離世。債權人将黃某芳的4名繼承人訴至法院要求歸還借款本息,4名繼承人卻一緻表示放棄繼承權,那麼法院該怎麼判呢?近日,成都市龍泉驿區法院依法判決黃某芳的4名繼承人在遺産範圍内償還33萬元借款的本息。

  借款人意外身亡父母子女均放棄繼承财産和債務

  2021年11月4日,黃某芳與某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向該公司借款33萬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11月4日至2022年1月3日,借款年利率為15.4%,還款付息方式為一次性到期還本付息。同時約定,若黃某芳未按約還款,該公司有權在上述借款合同約定利率的基礎上上浮50%計收罰息。黃某芳提供自己單獨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龍泉驿區驿都西路的一處房産抵押擔保,并辦理抵押登記。當日,某公司按約定向黃某芳發放33萬元借款。

  2021年11月15日,該公司與青島某資産管理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将其對黃某芳享有的主債權及其附屬權益一并轉讓給青島某資産管理公司,并依法通知了黃某芳。黃某芳表示願意向青島某資産管理公司履行《借款合同》全部義務。

  到了約定還款日期,黃某芳卻一直未按約履行還款付息義務,青島某資産管理公司遂向金堂縣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青島某資産管理公司發現黃某芳已于訴訟立案前死亡,随後便向黃某芳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其父母及雙胞胎兒子進行多次催告。

  催告無果,青島某資産管理公司遂于今年2月底将黃某芳的父母黃某、朱某,及雙胞胎兒子大雙、小雙起訴至成都市龍泉驿區法院,要求法院判令4被告在遺産繼承範圍内償還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罰息和律師費,并對黃某芳抵押的房屋進行依法拍賣。

  龍泉驿區法院受理該案後,依法适用簡易程序進行公開 開庭審理。開庭期間,大雙、小雙的父親到庭參加訴訟,黃某、朱某的兒子,即黃某芳的弟弟黃某龍到庭參加訴訟。

  庭審中,原告代理人表示,雖然黃某芳已經死亡,但4被告作為黃某芳的法定繼承人,有義務在其繼承财産的限額内償還黃某芳生前債務。

  黃某龍表示,父母對姐姐黃某芳生前的債務不清楚,且都口頭表示放棄繼承,當然也就不承擔任何債務。大雙、小雙的父親董某也表示,兩兒子放棄繼承母親的遺産,同時也不承擔任何債務。黃某龍和董某都表示,黃某芳如有債務在其遺産範圍内清償即可。

  遺産能覆蓋債務法院判決繼承人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審理查明,黃某芳早年就與董某離婚,兩名未成年兒子由董某撫養。2021年11月25日,黃某芳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其死後留下的這處房産系其單獨所有。法院同時查明,黃某芳遺留下來的這處房産參考同地段房屋的價格,在覆蓋青島某資産管理公司的債務後尚有剩餘。

  法院審理院認為,繼承遺産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其的遺産實際價值為限。本案4被告均為被繼承人黃某芳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産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因此被告黃某、朱某視為接受繼承。由于被告大雙、小雙均系未成年人,盡管其法定代理人董某書面表示放棄繼承,但黃某芳遺留的财産能夠覆蓋債務,并可能有所剩餘,剩餘的财産應由大雙、小雙繼承并将轉換為兄弟二人的财産權益。按照《民法典》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财産。但是,因黃某芳遺産能覆蓋債務,故董某代大雙、小雙放棄繼承遺産非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放棄無效。

  對于原告提出應按約定利率上浮50%計收罰息,法院認為雙方合同約定的罰息性質屬于逾期利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對逾期利息、違約金或其他費用的主張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的部分不予支持,逾期利息仍按照年利率15.4%計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最終,龍泉驿區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黃某、朱某、大雙、小雙在繼承黃某芳的遺産範圍内向原告青島某資産管理公司償還借款本金33萬元并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償完畢之日止,同時支付原告律師費1萬元;如4被告逾期履行支付義務,原告有權對被繼承人黃某芳提供抵押的房屋依法折價、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法官說法

  《民法典》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承擔有限清償責任,對超出遺産價值的債務,繼承人則沒有清償義務。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受此限。因此所謂的“父債子償”“夫債妻償”是有限制條件的。本案中,黃某芳父母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沒有以法律規定的形式作出,故視為接受繼承,而大雙、小雙監護人代其放棄繼承的形式雖然符合法律規定,但是《民法典》規定,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時應當以“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為原則,案涉遺産由于還款後仍有剩餘,大雙、小雙仍能繼承财産,故監護人的放棄無效。

  四川法治報-法治四川新聞客戶端記者 曾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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