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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還沒離職直接被踢出群聊

職場 更新时间:2025-01-26 14:52:25

員工還沒離職直接被踢出群聊?8月5号看過一個公司i和員工之間的微信賬号權屬糾紛,今天看一個微信群權屬糾紛,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員工還沒離職直接被踢出群聊?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員工還沒離職直接被踢出群聊(員工離職時不交還)1

員工還沒離職直接被踢出群聊

8月5号看過一個公司i和員工之間的微信賬号權屬糾紛,今天看一個微信群權屬糾紛。

工作群、群管理權限的歸屬問題

用人單位指定員工管理微信群、釘釘群、QQ群等各種工作群非常常見,但工作群的權屬、工作群管理權限的歸屬,法律并無明确規定。法院撰寫案例分析時提出:

  • 工作微信群從表現形式上看可以成為網絡虛拟财産。因為其是以數字化形式表現出來的信息,可以被其創建者、管理員所支配(包括占有、轉讓和管理等),對于群用戶具有一定使用價值,能夠符合虛拟财産的基本條件。
  • 《民法典》第127條雖然事關數據、網絡虛拟财産保護,但因屬宣誓性規定,沒有配套規則細則指導實施,争議處理需要結合微信群功能特性及具體案情進行認定

具體到本案,裁判要點概述如下:

當微信群并非勞動者完成工作任務的唯一手段、唯一方式,微信群并非用人單位發展客戶的唯一方式,解散/占有微信群與用人單位丢客戶之前沒有必然聯系時,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通過書面合同對微信群權屬作出明确約定時,用人單位請求離職勞動者移交工作微信群管理權或賠償損失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争議背景

2019年4月3日,艾某進入公司工作,任職營運總裁。雙方在《勞動合同書》中約定:“不論在本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還是在本合同被認定無效、解除或者終止後,乙方都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如乙方洩露甲方的商業秘密,甲方有權追究其民事責任”等内容。

2020年3月24日,艾某通過微信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3月26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微信回複,要求艾某進行工作交接,包括把直播系列群的群主轉讓給法定代表人。艾某當天解散了三個群(四個微信群均由艾某在2020年2月3-29日創建)。

公司認為上述四個微信群系公司所有,艾某行為導緻公司丢失大量潛在客戶,直播業務停滞,對公司造成了巨大損失,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其交還“天天好貨”群,賠償解散公司群造成的損失40萬。

為了證明艾某建群、管理群行為屬于職務行為,公司提交《xxxx商城代理協議》和各類聊天記錄截圖作為證據,用于證明:

  • 公司和杭州某公司簽約,代理該公司的xxxx商城騰訊直播業務;
  • 為了履約,建立微信群;
  • 微信群由艾某主導、姚某輔導,具體用途是向公司的代理商及潛在客戶推薦xxxx商場。

艾某完全不同意公司的主張,對于公司提交的證據也并不認可。艾某提出:

第一,《xxxx商城代理協議》簽約形式不規範(乙方名稱不全面、不明确,落款無公司蓋章),不能代表公司代理了xxxx商城騰訊直播業務。

第二,上述微信群聊天記錄截圖無法看出證據提取的載體,未載明從哪個賬号和哪個手機中提取,且證據重要信息提取不完整。

艾某進一步提出公司證據也能印證其主張:

第一,公司工作群在2020年2月3日前都沒有任何關于直播項目的讨論,直播業務不是公司本來的業務推廣方式,騰訊直播相關事宜完全是艾某引薦和推薦的。

第二,案涉微信群是艾某個人建立,該群隻是艾某作為交流騰訊直播知識所用,艾某利用自己的這個群,來為自己、朋友及公司尋找發展出路。

第三,案涉微信群隻是交流工具,不存在拓展業務的實質功能

第四,公司所有參與騰訊直播的客戶,都是直接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聯系的,不存在艾某帶走公司客戶、潛在客戶的情況

2020年11月16日,法院一審駁回公司訴訟請求。公司不服原判提起上訴。2021年3月25日,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觀點

法院裁判思路如下:

法院首先分析了微信群本身的功能特性:

  • 微信是騰訊公司推出的一種聊天工具。
  • 微信群是由微信使用人邀請其微信好友建立的一種群組聊天平台,可以通過網絡快速發送語音、短信、視頻、圖片和文字。
  • 微信群的管理權屬于微信群的群主或管理員,其他微信用戶可由微信群成員邀請或者識别微信群二維碼加入該群。
  • 微信群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和松散性,微信群管理員可以随意删除群聊成員,微信群的成員也可随時自行退出,對群主、管理員或群成員來說微信群具有一定的使用價值。

然後結合本案具體案情對雙方具體使用行為進行分析,提出雖然涉案微信群的内容涉及公司業務,但是:

  • 艾某使用微信群是其完成工作任務的一種手段和方式,而非唯一手段和方式;
  • 微信群并非公司發展客戶的唯一方式;
  • 公司未能證明案涉微信群存在公司商業資料。

結合微信群自身特性,法院判定“解散微信群與喪失公司客戶二者之間沒有必然聯系,案涉微信群的解散并不必然導緻公司客戶的流失”,最終判定原告公司主張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小結

法院判斷時結合了以下微信群權屬方面的證據情況:

  • 案涉微信群均由艾某建立;
  • 公司沒有舉證證明公司與微信群之間的關聯性(公司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其委托或授權艾某建群,也沒有證明艾某利用了其公司的資質和平台建立了案涉微信群);
  • 雙方之間的合同沒有約定微信群歸屬。
也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想要預防類似問題,至少需要做到兩件事:

第一,與指定人員單獨簽署書面協議,約定工作群設立的目的、用途、管理權責、群信息與數據權利歸屬、群管理權限歸屬與交接等事項。【職務行為相關證據】

第二,做好群文件、群成員信息等商業資料的日常收集、彙總、備份等管理工作——無論如何,工作群不應是公司商業資料的唯一存儲介質。【數據資産管理】

  • 一方面是這種介質本身并不穩定,無論是“解散群的操作”還是“群文件、圖片等資料的保存期限限制”都會導緻相關資料消失或無法查看;
  • 另一方面是出于救濟路徑的考慮。就像本案,如果公司有1)定期彙總梳理群成員資料,2)交由業務部門跟進并留存工作記錄等管理習慣,至少可以證明案涉微信群中包含公司的商業資料,可以依據勞動合同的附随義務請求勞動者返還。

這不僅是微信群、釘釘群、QQ群等工作群管理會遇到的問題。不管是公司還是個人,隻要數據上雲,都不得不形成定期備份之類的處理習慣。就像網上正在議論的Behance疑禁國内IP訪問(不确定具體是依據IP地址還是注冊地址),用戶交流較多的問題除了質疑為何不事先告知,就是如何遷移和備份數據。畢竟突然無法訪問自己在平台的作品會給工作學習帶來很大不便,甚至産生實際損失。

從員工角度考慮,當被公司指定管理工作群時,也有三點最基本的注意事項:

第一,留存授權文件;

第二,以公司名義建群及行使管理權限;

第三,行事不超出公司授權,遇到争議多請示、多留痕。

昨天的案例裡,法院判定員工在釘釘群内的言論構成商業诋毀,責任由公司承擔。判決也提到被告公司答辯時說群内發言是員工個人行為,隻是法院最後依據指派信息等認定該員工行為是職務行為。如果沒有這些信息的留存,或者員工超出授權範圍行事,那員工就未必能免責。

參考:2021)渝05民終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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