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用人單位上班,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裡會載明很多的内容,比如說勞動合同的期限,該期限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确定,那麼勞動法如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呢?
一、勞動法如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法》第20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是多久
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内。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從該内容裡我們可以了解到勞動合同的期限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确定的,具體簽訂多久法律并沒有強制的規定,但法律有規定三種期限的勞動合同,一種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種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再一種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集體勞動合同能不能代表勞動合同
集體勞動合同不能代表勞動合同是個人合同的補充。集體勞動合同主要是大的内容和規定,與勞動者簽訂的單個的具體合同内容不同,重點不同。集體合同更多的是在組織和集體的範圍内規定公司的責任。因此,集體合同不能代替個人勞動合同。隻有集體合同不簽個人合同照樣違法。當沒有約定個人勞動合同或約定不明的時候參照集體勞動合同。還有,當個人勞動合同中勞動者享受的工資待遇等比集體合同低時,以集體勞動合同為準。
集體勞動合同簽訂條件
1、 集體合同的簽訂應建立在集體協商的基礎上。集體協商是指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與相應的企業代表,為簽訂集體合同進行商談的行為。集體協商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則。
2、 集體協商的内容、時間、地點應由雙方共同商定。在不違反有關保密規定和不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協商雙方有義務向對方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或資料。
3、 集體合同的期限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内,雙方代表可對集體合同内容進行變更或解除。由于簽訂集體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緻使集體合同難以履行時,集體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的要求。一方提出變更或修訂或解除集體合同時,另一方應給予答複,并在七天内雙方進行協商 .
4、 集體合同的簽訂應建立在集體協商的基礎上。由企業工會代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指派的代表,就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進行協商,達成一緻後形成集體合同草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讨論,經讨論通過,由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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