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小夥伴通過後台詢問,如果員工在月末出入,是否仍會為其繳納當月社保
例如,10月25日新員工入職,10月8日老員工離職,雖然公司的勞動合同規定每月15号發工資
那麼在10月份的社保之中,公司是否還需要為這兩名員工支付
1大多數企業的共同經營
在大多數情況之下,企業要求員工全額承擔當月社保繳費
企業給出的理由總是驚人的相似:公司有規定,如果當月工作不足額,個人将繳納社保費,但公司不會
在大多數企業辦理月底開始工作、月初下班的員工社保繳納時,有些企業是按照外部規定辦理的。一般做法是:
對于在當月15日以前開始工作的員工,公司将為他們支付當月的社保。15日之後,公司将從下月開始為其繳納社保
對于當月15日後離職的員工,公司将不為其繳納社保。如果他們15日之後離開,公司會為他們繳納社保
這種企業規定是否合法
2常見操作≠ 合法合規
事實上,如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隻要員工在任一天,企業就應該為員工支付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障,不應該為企業個人支付
因此,上述企業外部規章制度實際上是違法的
因為企業外部規章制度必須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的内容不能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視為無效
這裡有兩個問題: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離職當月的工資如何支付
,企業應當自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五日之内一次性結算勞動者的工資,即在勞動合同履行前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支付工資的時間,勞動關系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時間支付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就業之日開始30日之内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勞動法》第三條規定,職工有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平等就業和職業選擇權,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申請勞動争議解決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即企業在職工就業前夕不為職工繳納社保,或者職工個人承擔企業繳費的,将面臨下列就業風險:
(1)職工離職之後申請仲裁時,企業将面臨在辭職日前補繳的風險,因當月未繳納社保,企業将承擔高額賠償
3告誡
善意提醒:《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注:
(1)勞動者當月工資不足個人部分保險扣除的,應當承擔部分個人差額費用(在這種情況之下,員工的收入較低僅是因為工作天數,(二)勞動者在就業當月已經本人或者原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辭職當月,員工進入所在單位的時間早于領取社保的時間,員工必須攜帶結算單按時入職。同時,其所在單位應為其繳納當月的保險費(在這種情況之下,必須約定在辭職之日之後第二天方可開始解除保險,為避免工傷之後社保處于中止狀态)
如果員工在月初離職或月中旬入職,為了繳納社保,一旦員工申請勞動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且勝訴100%,單位必須全額賠償,并承擔高額滞納金
因此,在實際操作之中,雖然有些企業會自行确定一個時間節點,如15日或20日,在這個時間節點以前,企業會為其入職繳納社保,後,企業會離開,公司一般會對需要在出入境當月繳納社保的員工進行繳費
全國各地社保局可以在每個月的時間節點辦理社保業務的增減。如果時間節點過了,之下個月才可以操作
如何避免這種情況
但是,上述向不滿一個月的員工繳納社保的做法會讓公司承擔更多的社保費用。因此,我們建議我們的小夥伴在遇到類似情況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提前計劃好進場時間,避免出現“尴尬盲區”;2
(2)為了防止提前收回的風險,特别是在下個月繳納社保費的地區,我們在代扣代繳工資時要提前注意這個問題
(3)對于社保規定比較複雜的國有企業,建議多咨詢當地政策或專業機構
(4)在法定範圍之内,把握“合理”程度類似于明顯不合理的“21日離職當月不交費”做法(雖然有些地方當月減員是可行的),我們應該謹慎行事,在内部法律邊界之内制定合理的外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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