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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拆遷的條件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31 05: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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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危房的拆除程序與拆遷程序,是完全獨立的兩套程序,但在現實生活中,一旦啟動拆遷程序,老百姓的房子就很容易被貼上“危房”的标簽。

在拆遷中,如果老百姓的房屋被認定為“危房”,我們需要注意什麼呢?您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危房拆遷的條件(一遇拆遷就是危房)1

一、隻有房屋權利人才可啟動危房鑒定

根據建設部《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的規定,房屋是否安全,必須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當地鑒定機構提供鑒定申請。也就是說,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才是啟動危房鑒定程序的法定主體。

結合在明律師在深圳辦理的案件情況來看,房屋安全責任人才可以申請對房屋危險性進行鑒定。

《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房屋所有權人、曆史遺留違法建築當事人(管理人)或者公有房屋管理單位是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權屬不清或房屋所有權人、曆史遺留違法建築當事人(管理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實際使用人為房屋安全責任人。

但情況也有例外,比如《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房屋存在前款規定以外的重大險情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因此,雖然《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危房鑒定的申請人應為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也就是說,“房屋的權利人”才有資格申請危房鑒定,但個别城市也有例外。

危房拆遷的條件(一遇拆遷就是危房)2

二、危房鑒定報告是否合法?

影響危房鑒定報告合法性的因素包括:送達程序、有效期、評估機構的房屋資質檢測證書、司法鑒定許可證、鑒定人員工程師資格證等。

根據行政法的基本要求,法律文書隻有履行法律上的送達程序後,才能對外産生法律效力。

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房屋的安全鑒定對鑒定機構、人員、程序具有嚴格要求。制作危房鑒定報告需有兩名以上技術人員在現場進行實地勘測、測試、記錄,相關權利人也要同時在場,并對勘測、測試結果簽字确認,方能作為鑒定依據。

三、以房屋屬于“危房”為由強拆的,可能構成濫用職權

按法律規定,當拆遷啟動後,就不得随意進行危房拆除了。否則就會涉嫌程序違法,甚至構成濫用職權。

具體來說,在拆遷中,拆遷方雖然進行了評估等程序,但在未能與被拆遷人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未及時作出安置補償決定的情況下,又對案涉房屋進行危房鑒定,并以案涉房屋屬于“危房”為由組織強制拆除,這就屬于程序濫用了。

簡要一句話概括:當拆遷程序啟動後,由于拆遷方原因,補償安置沒有處理好,又随意啟動危房拆除程序,是萬萬不行的。

最典型的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二批征收拆遷經典案例之“王江超等3人訴吉林省長春市九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緊急避險決定案”,此案對此有明确論述。

危房拆遷的條件(一遇拆遷就是危房)3

四、即便以“危房”名義強拆了老百姓的房子,區縣級政府也有安置補償的義務

以北京地區為例。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及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工作的實施意見》,各區縣政府是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的責任主體。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重大項目建設指揮部辦公室發布的《關于加快涉及集體土地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項目審批有關事宜的通知》進一步明确,區縣政府作為涉案棚改項目的責任及實際推動主體,其在授權确定項目實施主體後,仍負有确定項目拆遷補償政策、拆遷方案等職責。

因此,區縣政府依然應保障當事人因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項目的實施,應依法獲得的相應安置補償的權利。

綜上所述,在明律師最後要提示大家的是,在拆遷中,老百姓的房子一旦被戴上了“危房”的帽子,要趕緊判斷一下“危房”這個帽子是否合法。假如房子不幸被拆了,咱老百姓也有權主張按照合法的拆遷标準進行補償或賠償。

版權聲明:本文為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原創文章,未經授權,謝絕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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