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法律?《民法典》第四十條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法律?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民法典》第四十條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根據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但是,需注意,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那麼問題來了,宣告失蹤和死亡的程序是什麼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失蹤和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同時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根據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确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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