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的精髓?來源:【讀特】編者按:,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物權法的精髓?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來源:【讀特】
編者按:
從宏觀層面來看,物權法定原則是對“物”的所有權的規定,主要目的在于促進“物”的交易,保護“物”的交易雙方的安全性。長期以來,物權法定原則是我國物權法構造的基礎,對于推動我國法治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學者們從不同角度對物權法定原則進行了有益探索,本期文萃予以彙編。
物權法定原則的确立,緣起于物權歸屬安全和交易安全的制度需求
董學立在《中國海商法研究》2020年第2期《論物權法定:宏觀叙事與微觀求證》一文中認為,物權法定原則的确立,緣起于物權本身歸屬安全和交易安全的制度需求,且物權歸屬安全和交易安全制度需求程度的大小,決定着物權法定原則适用強度的高低。所有權制度是整個物權法律制度的基礎與核心,是其他物權法律制度如用益物權法律制度和擔保物權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礎和前提。所有權制度的法定,不僅關系到其自身的歸屬安全和交易安全,也關系到建立在所有權制度基礎上的其他定限物權制度,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制度自身的歸屬安全和交易安全。
物權關系是立法者對社會财富的物權配置
王楠在《法治與社會》2020年第22期《物權法定原則研究》一文中提出,物權法定原則是指物權的種類和内容由法律統一規定,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或變更。物權的種類是指物權的具體類型,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物權種類法定即類型強制,當事人隻能依法律規定的物權類型和要件設立物權,不得設立法律所不認可的新類型的物權。物權的内容是指其具體權能,如占有、使用、處分、收益等。物權内容法定即類型固定,當事人不得創設與物權法内容相悖的物權。比如,留置權要求轉移占有,如果當事人之間設定不轉移占有的留置權,将違背我國民法典關于留置權須以轉移标的物占有為其成立和生效要件的規定,從而為法律所不允許。物權關系本質上是一種私法上的關系,但因它與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相連,實際上是立法者對社會财富的物權配置。
物權法定原則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唐葉在《法制與經濟》2019年第7期《試論物權法定原則的緩和》一文中認為,物權法定原則具有滞後性和局限性。法律最終以書面文字确定下來的物權種類無法全部概括列舉時代産生的衍生品,也不可能完全符合未來社會發展的需求。例如我國《物權法》規定的物權種類嚴重不足,規定用益物權内容隻包括了對于土地的用益物權,沒包括對建築物的用益物權;在擔保物權的規定上則存在忽視讓與擔保、優先權和所有權保留等問題。這些沒有規定的權利在現實社會的經濟交往中卻頻繁地出現和被使用,尤其是我國現階段,物與物之間在流轉和利用上具有複雜關系,如若物權法定繼續僵化下去會限制物的使用和發展。物權法定确立的背景是嚴格劃分物債二分體系的薩維尼時代,其産生目的是為了給予公民更多的選擇權,并非限制當事人意思自由。為了促使經濟市場更加活躍,以及最大程度發揮物的價值,嚴格的物權法定原則應逐漸向緩和方向發展。
物權法定緩和是在物權法定基礎上的緩和
趙遲遲在《黑龍江工業學院學報》2020年第12期《論物權法定原則的緩和》一文中認為,物權法定的必要性毋庸置疑,而其自身固有的局限性亦是不争的事實。應當說,物權法定原則的否定與物權法定之間是一種非此即彼的關系,而物權法定緩和并非物權法定的對立面,而是在此基礎之上的緩和,不能脫離物權法定而獨立存在。誠然,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創設物權種類及變動,即有物權内容的過程中至關重要,但是,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肯定,并非其在現實生活中采行的任何物之利用方式,都可以被稱之為物權并被賦予物權的全部效力。實際上,某一新型物權要為法律所承認,依然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各種條件,依然為法律所定。至于條件為何,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幾點:首先,該種權利應當是确定、合理、界限明确的;其次,該種權利應當具備法定物權所具有的“絕對性”“對世性”與“支配性”特征;再次,該種權利應當有可為不特定第三人知悉的公示方式;最後,内容上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不損害第三人之合法權益。在物權領域,應當以物權法定為原則,确保其在保障交易安全、維護交易秩序等方面的功能能夠繼續發揮作用;以物權法定的緩和為補充,從而适應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增強市場經濟活力。
(欄目主持:趙鑫)
(原标題《物權法定原則探析》)
見習編輯 劉悅淩 審讀 劉春生 審核 鄭蔚珩 高原
本文來自【讀特】,僅代表作者觀點。全國黨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發布傳播服務。
ID:jrtt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