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了來了!
《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今後“金融”“交易所”
“财富管理”等字樣要謹慎使用
消費者關心的
明星代言非法集資
也有了定論
日前,中國政府網公布了《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确指出,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對非法集資堅持防範為主、打早打小、綜合治理、穩妥處置的原則。
如何認定為非法集資
隻要有這“三要件”
千萬不要碰
《條例》明确了非法集資“三要件”:
一是“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即非法性;
二是“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即利誘性;
三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即社會性。
《條例》進一步指出,對轄區的下列行為,涉嫌非法集資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調查認定:
一些企業擅用“金融”“理财”等字樣
欺騙、誤導公衆
非法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條例》規定
企業名禁亂用金融理财等字樣
《條例》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範圍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權衆籌”等字樣或者内容。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金融是特許行業,一般工商企業一律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法定金融業務,誰都不能“無照駕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将建立會商機制,對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或者經營範圍中包含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與集資有關的字樣或者内容的,予以重點關注,以便在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環節及時發現和防範非法集資行為。
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者
沒審查的要擔責
非法集資中獲得的廣告費、代言費
也得清退
❒ 對于“通過廣告和互聯網傳播非法集資信息”的問題:
為有效切斷非法集資信息傳播鍊條,《條例》對廣告發布規則、相關部門職責等規定了針對性措施:
❒ 對于“非法集資資金如何清退”的問題:
《條例》明确,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向集資參與人清退資金;清退過程應當接受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
❒ 對于“廣告、代言問題”問題:
近來市場上關于明星代言非法集資事件熱度不斷攀升,《條例》也就相關責任認定進行了厘清。根據《條例》,清退資金的來源包括:
非法集資資金餘額、收益,非法集資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從非法集資中獲得的經濟利益,非法集資人隐匿、轉移的非法集資資金或者相關資産,在非法集資中獲得的廣告費、代言費、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經濟利益,以及可以作為清退集資資金的其他資産。
《條例》還規定,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不能同時履行所承擔的清退集資資金和繳納罰款義務時,先清退集資資金。
雖然清退資金來源明确了,但涉及非法集資的案件中,清退資金往往不足以支付投資人本金。對此,《條例》明确,“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
“也就是說,國家不會為非法集資活動承擔任何經濟損失的賠償、墊付或回購。這條新規從側面提醒所有非法集資參與人珍惜自己的财産,謹慎投資,遠離非法集資。”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員顧雷說。
處罰力度加大
最高處以
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
為及時有效處置非法集資,《條例》明确賦予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調查、處置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相關手段措施。同時,《條例》加大了對非法集資相關責任主體的懲處力度,形成有力震懾。
懲處對象:
非法集資單位和個人;
非法集資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非法集資協助人;
未履行非法集資防範義務的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
處罰種類和處罰力度:
按照處罰力度與危害程度相匹配原則,規定給予警告、處以罰款、責令停産停業、吊銷許可證、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加大處罰力度,對非法集資人處集資金額2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對非法集資協助人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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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觀點
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員顧雷:
《條例》用法治的辦法加強重點領域監管,着力解決行政機關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的法律依據不足、手段不夠等問題,充分表達了政府部門對非法集資的懲治态度,對形成齊抓共管、群防群治的非法集資綜合治理格局,以及防範化解社會矛盾、保護群衆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
中南财經政法大學教授喬新生:
《條例》的最大特點在于,變過去的被動監管為主動監管,把金融監管變成全社會監管。相信随着《條例》的實施,各級地方政府一定會打破條塊分割金融監管模式,建立預警機制,确保我國金融市場健康發展。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中國政府網、湖南高院
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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