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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被封可不可以起訴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1-08 07:17:29

微信被封可不可以起訴?公民的姓名、出生年月、電話、住址、身份證号碼屬于私密信息,起訴時,原告在起訴狀上主動向法院提供了上述個人信息,就意味着同意個人信息公開嗎?日前,浙江省甯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業主起訴業委會侵犯隐私權糾紛案公開宣判,認定小區業委會在微信公衆号上公布起訴狀構成對業主隐私權的侵害,依法判決業委會在微信公衆号上及小區業主群内發布道歉聲明,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微信被封可不可以起訴?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微信被封可不可以起訴(微信号公布起訴狀為何被判侵犯隐私)1

微信被封可不可以起訴

公民的姓名、出生年月、電話、住址、身份證号碼屬于私密信息,起訴時,原告在起訴狀上主動向法院提供了上述個人信息,就意味着同意個人信息公開嗎?日前,浙江省甯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業主起訴業委會侵犯隐私權糾紛案公開宣判,認定小區業委會在微信公衆号上公布起訴狀構成對業主隐私權的侵害,依法判決業委會在微信公衆号上及小區業主群内發布道歉聲明。

隻是因為在微信公衆号上公布了四位業主的起訴狀,即被法院認定構成侵犯隐私權,涉事業委會可能疑惑不解,難道向法院遞交的起訴狀也不能公開?盡管業委會的此種疑惑符合多數人的慣常思維,但在法理邏輯上,業委會的做法已完全符合侵犯公民個人隐私權的法定要件,被法院判決發布道歉聲明,一點也不冤。法院的判決結果表明,即使公布當事人的起訴狀,如不對當事人個人隐私信息作必要技術處理,完全有可能構成對他人隐私權的侵害。

隐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甯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和私密信息等私生活安全利益自主進行支配和控制,不受他人侵擾的具體人格權。作為一項體現人格尊嚴的基本權利,隐私權與生俱來地受法律保護。從憲法到民法典,再到個人信息保護法,我國相關法律都對隐私權的依法保護作出了明确規定,且對侵犯隐私權的行為設置了嚴肅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責任,任何機構或個人都不能僭越法律底線。

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自然人的身份證号碼、住所地、電話号碼等個人敏感信息在隐私權保護範疇内,相關機構或個人在處理這些個人信息時,須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特定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須征得個人同意。本案中,業委會未經四位業主同意,且不作任何技術處理,便将四位業主的起訴狀公布在微信公衆号上,等于是直接洩露了後者的個人隐私信息,讓後者可能面臨隐私信息被濫用帶來的人身和财産安全風險,業委會應為此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或許,在業委會看來,起訴狀中記載的業主個人信息,在業主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就已選擇公開,應不屬于隐私權保護範疇,自己将起訴狀發到微信公衆号,隻不過為了保障其他業主知情權,本身沒有侵權的故意,自然不會對四位業主的隐私構成侵害。須知,業主将記載個人信息的起訴狀遞交給法院,并不意味着已同意公開個人信息,或者同意他人公開其個人信息。業委會擅自将業主的起訴狀發布在微信公衆号上,因不具有合法性,同樣構成侵權。

值得注意的是,現實中類似公布個人信息構成隐私侵權的案例并不鮮見,凸顯了掌握公民個人信息的相關機構或個人,還未形成依法保護個人信息的法治意識。實際上,就是法院在網上公布裁判文書時,對涉及當事人的個人敏感信息都要作遮蔽處理,沒有個人信息處置權的機構或個人更不能在這方面任性而為。

公民個人的隐私權神聖不可侵犯,這是基本法治常識。這起業委會在微信公衆号上公布業主起訴狀被判侵犯隐私權案具有警示意義。相關部門要堅持以案說法,強化法治宣傳,形成依法保護隐私權的共識,讓類似個案在法治的共識中不再出現。

來源: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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