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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領導罵人打他犯罪嗎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7-28 06:28:28

單位領導罵人打他犯罪嗎?“把公司搞得烏煙瘴氣”,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單位領導罵人打他犯罪嗎?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單位領導罵人打他犯罪嗎(一小夥在朋友圈罵前領導)1

單位領導罵人打他犯罪嗎

“把公司搞得烏煙瘴氣”

“張口就罵”

“垃圾領導”

“沒有一點自知之明”

訴訟失敗心懷不滿

前員工在朋友圈發文辱罵前領導

讓前領導難以接受

前領導于是訴至法院

要求對方删除朋友圈

公開賠禮道歉

同時支付精神損害賠償費3萬元

2022年6月2日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的法官

講述了這樣一起案例

小王是一家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劉先生是這家保險公司營銷部經理,兩人存在業務關系。

2018年,小王從公司離職,第二年,小王以保險公司克扣其傭金為由向平度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查明,小王于2017年曾向保險公司出具證明,内容載明小王與該保險公司無任何糾紛,并保證不會再讓客戶撥打投訴電話。

法官根據這份證明認定小王與公司間不存在糾紛,判決駁回了小王的訴訟請求。後小王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1年,保險公司營銷部經理發現,小王在微信朋友圈裡攻擊自己:2021年4月至5月,小王在朋友圈多次發布500字左右的長文,内容包含劉先生克扣工資、“把公司搞得烏煙瘴氣”“張口就罵”“垃圾領導”“沒有一點自知之明”等帶有侮辱性的言語,并希望大家轉發擴散。

劉先生認為,小王的行為給自己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降低了社會評價。為保全案件證據,劉先生申請了證據保全,平度市公證處出具公證書,證實小王在其朋友圈發布含有上述内容的文章。劉先生向平度法院起訴,要求小王停止對其名譽權的侵害行為并在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進行公開賠禮道歉,同時給付精神損害賠償費3萬元。

平度法院經審理認為,小王在保險公司代理保險業務期間,與保險公司和劉先生産生糾紛,關于傭金部分的糾紛經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後,小王仍在微信朋友圈多次發布帶有侮辱性言語的内容。小王雖辯稱已向有關部門舉報劉先生,但在查實之前,不應當發布帶有侮辱性言語的内容,因此,小王的行為具有貶損劉先生名譽的主觀故意,小王的侵權行為對劉先生的社會評價造成了負面影響,已構成對劉先生的名譽損害,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院認為,劉先生要求小王立即停止侵犯名譽權行為,并在微信朋友圈等有侵犯名譽權行為的社交平台進行書面賠禮道歉、恢複原告名譽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因恢複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範圍相當,小王實施侵權行為均系在微信朋友圈,為避免擴大不良影響,法院判決由小王在微信朋友圈進行公開賠禮道歉(道歉内容須經法院審核),為劉先生消除影響、恢複名譽。

因小王的侵權行為造成劉先生一定的精神痛苦,法院在判決時考慮到案件糾紛的起因、經過和損害後果,根據劉先生的訴請,酌定判令小王賠償劉先生精神撫慰金3000元。

宣判後,小王不服提起上訴,青島中院判決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條 【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承擔】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産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确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因侵權緻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因侵權緻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來源:揚子晚報、 平度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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