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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原創服裝設計少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0-13 03:22:15

為什麼原創服裝設計少(拿什麼來保護你)1

編者按

在著作權保護路徑下,如何通過對獨創性、複制行為、實質相似等的認定,合理劃分私權與公共利益的界限,一直是服裝設計類侵權案件審理的難點。本文作者認為,對于服裝設計而言,獨立于實用性的美學價值仍為保護核心。通過對其美學價值的探讨,在可保護性及侵權定性上找到出路,是權利人的努力方向。希望這一觀點能為類似案件的審理提供幫助。

服裝設計凝聚了設計者的創造力及審美價值,素來仿冒、模仿高發。除審美意義外,服裝需滿足生活所需,因此在對服裝設計進行知識産權保護時,應恰當劃分私權與公共利益的界限,為公共利益留出合理空間。

一般而言,對服裝設計的保護主要有兩種路徑:外觀設計專利權以及著作權。就著作權而言,主要有賴于司法的事後救濟手段。因此在服裝的著作權保護路徑下,如何通過對獨創性、複制行為、實質相似等的認定,合理劃分私權與公共利益的界限,則是此類案件審理的難點。筆者以一個案例着眼,管窺一豹,希望能對類似案件的審理有所裨益。

區分服裝作品性質

甲公司是一家服裝公司,生産、經營由公司原創的服裝産品。甲公司于2015年發現乙公司銷售與甲公司某款服裝高度近似的服裝産品,以著作權侵權為由将乙公司訴至法院。對此,一審法院認為,服裝設計手稿内容包括該服裝的輪廓走向及尺寸角度,體現了一定的設計獨創性,屬于“為生産繪制的産品設計圖”圖形作品。原告提交的設計手稿的作品性質為産品設計圖,以線條及圖畫表現出産品的設計結構,在設計圖上明确标示了産品的角度、比例、構造等要素,故該作品的用途在于指導産品實物制造,且原告依據該設計圖實際制造産品實物,該産品即為具有一定藝術意義造型的成衣制品。

此案的難點首先在于如何判斷作品性質。從成衣制品方面來看,《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二條“受保護作品”中列明了實用藝術作品,而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中的受保護作品未列明包含實用藝術作品。一種觀點認為,成衣制品可依據美術作品進行保護。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八)規定“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在胡三三訴裘海索、中國美術館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中,一、二審判決均持此類觀點,認為美術作品采用了非詳盡列舉的方式。由此可以解釋為,美術作品不單指純藝術性的美術作品,還包括了實用藝術作品。另一觀點認為成衣制品可單獨作為實用藝術作品進行保護。如華斯實業集團肅甯華斯裘革制品有限公司訴無錫夢燕制衣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侵權糾紛,二審認定“實用藝術品作品的概念在我國著作權法中沒有明文規定,一般認為,實用藝術作品應是具有實用性、藝術性,并符合作品構成要件的智力創作成果”。

對此,筆者傾向第一種觀點。根據《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二條第7款,對于成員國未給予實用藝術作品專門保護的,應作為藝術作(Artistic works)進行保護。根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對美術作品(Artistic works)的定義,也包括“繪畫、書法、雕塑”之外其他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藝術作品,并列明包含“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因此将成衣制品納入美術作品進行保護,符合《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及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

除成衣制品外,權利人請求保護的作品通常還包括服裝設計圖。有關服裝設計圖,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十二)項規定“為施工、生産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産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可納入“圖形作品”進行保護。此案判決認定“服裝設計手稿,設計内容包括該服裝的輪廓走向及尺寸角度,體現了一定的設計獨創性,屬于‘為生産繪制的産品設計圖’的圖形作品”。此案判決顯然也支持該觀點。

判斷獨創性有無

服裝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也是此類案件審理的又一大難點。從成衣制品方面來說,如将成衣制品納入美術作品範疇,其獨創性标準理論上可完全适用于美術作品的獨創性審查标準。法律對美術作品給予保護的考量主要是保護其在藝術方面的獨創性智慧勞動,那麼不屬于藝術獨創性的部分理應排除在保護範疇之外。簡言之,成衣制品的實用性部分不應受到著作權保護。

法院對于同類型案件也一般考量以下幾個因素:實用功能與藝術美感能否在物理或觀念上分離、是否具有獨創性、是否達到一定的藝術水準。其中,功能性和藝術性的分離在較多案例中有所體現。筆者認為,張翔訴中山市飛圖服裝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中對于成衣制品可保護性的标準值得借鑒:實用藝術品在美術作品範疇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需具備幾個條件:第一,其實用功能和藝術美感能夠相互獨立,即實用藝術品中的藝術成分能夠在物理上或觀念上獨立于其實用功能而存在;第二,能夠獨立存在的藝術設計具有獨創性;第三,實用藝術品應當達到較高水準的藝術創作高度,即具備美術作品應當具備的藝術高度。該案最終認定“權利作品的藝術性和實用性在物理和觀念上均不可分離,是相互交織在一起的”,從而未支持權利人訴訟請求。

司法實踐中也多有法院依據區别于實用性的藝術性特征來判斷是否具有可保護性。在華斯實業集團肅甯華斯裘革制品有限公司訴無錫夢燕制衣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中,法院認定,實用藝術作品應是具有實用性、藝術性,并符合作品構成要件的智力創作成果,才能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如果把體現在服裝上的每一點變化與創新都由設計者個人壟斷,則無法平衡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隻有對那些具有實用性但更具有藝術欣賞性的服裝才能作為實用藝術作品得到著作權保護,保護的客體是體現在這種服裝上的設計者的思想、情感的具有藝術性的獨特表達方式。

從服裝設計圖角度來說,“獨創性”是著作權法保護的核心價值,顯然也同樣适用于服裝設計圖等圖形作品。然而圖形作品的獨創性價值與美術作品不同,美術作品需滿足獨創及藝術美感兩個維度要求,而圖形作品的獨創性卻并無在藝術美感方面的要求。那麼,圖形作品的獨創性主要體現或附着于何種價值之上呢?筆者認為圖形作品的獨創性主要體現在圖紙到制品的可工業化智慧勞動上,或可稱為工業可實現性。這一點與美術作品顯然不同,這一定義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會動搖以文學或藝術為主的著作權主流價值,或造成與該主流價值所決定的保護範圍的偏差。筆者認為,該問題完全可通過如何認定侵權予以解決。

認定侵權判定标準

除了上述兩個難點,如何定義“複制”行為也需引起重視。從成衣制品方面來說,實踐中,侵權行為主要體現為對生産、銷售成衣的行為,該行為屬于對成衣制品的直接複制,這種侵權判定标準清晰,筆者不再贅述。從服裝設計圖方面來說,針對服裝設計圖,實踐中鮮有從平面到平面複制他人服裝設計圖的情形,大量侵權行為仍是将其制成成衣,因此涉及到平面到立體的問題。這也即上文所述如何在圖形作品具有不同于美術作品的獨創性要求的情形下,從宏觀上仍能保持著作權法保護價值的統一——即通過對圖形作品侵權要件的定性來調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年4月20日發布的《侵害著作權案件審理指南》5.1規定,按照工程設計圖或者産品設計圖施工或者生産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工程或者産品,不屬于複制。筆者認為前述規定恰恰同意有關圖形作品的獨創性系在于其工業可實現性價值,因此從平面到立體的行為并非在法律禁止之列。同時筆者認為該規定并非認定從平面到立體的行為一律不構成複制。僅施工或生産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産品不構成複制。相反,如生産的産品受著作權法保護,則屬于複制,構成侵權。即從平面到立體的行為,是否構成複制主要在于被“複制”的成品本身需要具有工業可實現性以外的傳統美術作品保護價值——藝術價值。

已有衆多先例支持該觀點。在上海錦禾防護用品有限公司、上海錦澤誠工業防護用品有限公司訴顧某、上海正帛服裝有限公等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争糾紛案中,法院認為,“現行著作權法關于複制的含義應當包括對作品從平面到立體的複制。但是,從平面到立體的複制,僅指美學或藝術表述部分的複制。”在上海發勳帝賀商貿有限公司訴廣州萬想貿易有限公司著作權糾紛一案中,法院認為“從平面到立體的複制,僅指美學或藝術表述部分的複制。一般的有獨創性但不具備美感的設計圖,隻能作為圖形作品予以保護。按照這種一般設計圖進行施工或者制造産品,不涉及美學或藝術表述的複制,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複制”。因此,對于從平面到立體的“複制”行為,僅有在行為人所“複制”的成品具有美學或藝術價值時,才能給予工業可實現性之外的美學或藝術範疇的價值保護。

綜上,筆者認為,對于服裝設計而言,獨立于實用性的美學價值仍為保護核心。通過對其美學價值的探讨,在可保護性及侵權定性上找到出路,是權利人及律師的努力方向。

作者單位: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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