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期過後會不會被收回?土地承包期内,承包地可以被收回嗎?,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土地承包期過後會不會被收回?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土地承包期内,承包地可以被收回嗎?
學起來——《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産。
第三百三十二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确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百三十四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将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
第三百三十五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三十六條 承包期内發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
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當調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辦理。
第三百三十七條 承包期内發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百三十八條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第三百三十九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
第三百四十條 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内占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産經營并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一條 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二條 通過招标、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第三百四十三條 國家所有的農用地實行承包經營的,參照适用本編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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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進城務工,村集體可以收回其承包地嗎?
基本案情:蔡某夫婦原是上蔡村小組的村民,在村裡承包了15畝耕地,後來二人到縣城某工廠應招,蔡某應聘成功,在工廠工作。幾年後,蔡某的孩子大學畢業後在縣城就職。後蔡某的妻子也在縣城找到了一份工作。不久,夫妻兩人利用多年的積蓄在縣城購買了一套二手房,并将夫婦以及小孩全家人的戶口從農村遷至所購買的縣城房子名下。蔡某一家人常年在縣城工作生活,節假日偶爾回到村裡。村小組得知蔡某夫婦已經将戶口遷到縣城,決定收回蔡某夫婦承包的15畝耕地。蔡某夫婦認為他們雖然将戶口遷到縣城,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記載了他們的權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權收回其已承包的土地。經協商無果後,蔡某夫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确認村小組收回耕地的決定無效。
裁判結果:審理法院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對于農民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已經取得承包土地的農民進城落戶,并不會自動喪失已經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不能以農民已經将戶口遷入縣城為由收回承包地。在承包期内,無論承包人發生什麼樣的變化,包括住所地變更、工作性質變化、戶籍遷移等,發包人都不能收回承包人已承包的土地。具體到本案,村小組以蔡某一家進城落戶為由收回蔡某家庭承包的15畝耕地的決定違法,應予撤銷。
案例解析:土地承包經營權對于農民具有生活保障功能,農戶享有土地承包權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基礎。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條、《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明确規定承包期内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這是作為發包方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負的法定義務,也是對發包方行使權利的一種限制。據此規定,即使承包家庭農戶全部進城落戶,發包方也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
維持農村土地承包合同關系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長久不變,既是黨和國家的基本農村政策,承包期内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也是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違反我國現行政策和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擅自收回承包方承包地的,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訴請法院确認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收回承包地的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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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知識問答】
村民外出創業、打工後,老家承包的農田、果園能否轉給其他人經營?以下說法正确的是()
A.不可以;
B.可以,但是隻能轉給直系親屬經營;
C.可以,但是隻能轉給本村村民經營;
D.可以自主決定轉給其他人,而且可以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
答案:D,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這是民法典吸收2018年《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條新設的一項重要權利——土地經營權,土地經營權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并行(即三權分置),着力推進農業現代化,是繼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後農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創新。
注:文章來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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