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來聊一聊辦理退休轉移的相關事項,我們都知道辦理退休的條件就兩個,一個是年齡,一個是社保繳費年限,兩個同時達到要求就可以申請退休,以後每個月就能按時領到養老金,雖然看着這條件還挺簡單的,但是總有人在辦理退休的時候遇到這樣那樣的問題,尤其是現在跨省跨市工作的人太多了,有的甚至換好幾個城市工作,在各地繳納的養老保險在最後都要統一到一起才能辦理退休,這裡就涉及到一個問題,那就是“養老保險轉移”,有的人到退休年齡了,也将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不夠了,怎麼就不能轉移到退休地辦理退休呢?
其實這裡還涉及到一個問題,那就是“社保補繳”,如果是按時繳納養老保險,繳夠15年再去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就不會出現“不讓”的情況,因為之前的政策問題,隻要是養老保險一次性補繳超過三年,想辦理轉移都會有點困難,因為我國在2016年和2019年的時候專門出台過文件,針對養老保險的補繳問題作出過規定,為了養老基保險的健康良性發展,國家是不允許個人補繳職工養老保險的,但是因為某些曆史遺留問題或者是單位原因沒有按時繳納養老保險,再有就是各地政策的不同。
有的地區曾經出台過社保補繳的相關政策,能使大家一次性補繳夠社保,但是在想要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時就出現問題了,在國家2016年的文件中是這麼規定的,如果是在符合政策的情況下個人補繳社保超過3年的,應該向轉出地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在補繳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人民法院、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部門、等部門出具的都可以。
2019年的文件又對這種情況進行了補充規定,尤其是對2016年文件出台之後才進行社保補繳的情況進行了說明,存在勞動關系的相關法律證明要産生于社保補繳之前,不能事後補辦,所以究竟一次性補繳社保超過三年以上的,能不能辦理養老關系轉移呢?
這得分兩種情況來看,第一種是就是在2016年出台第一次文件之前發生的超過3年的社保補繳,也就是在2016年11月之前的,根據前面我們所說的,是可以進行社保轉移的,隻要轉出地向轉入地提供相關證明即可。第二種情況就是2016年11月之後發生的超過3年的社保補繳,大家要記得在補繳之前先去開法律證明。如果沒有在補繳之前開具證明,就永遠不能辦理養老關系轉移了嗎?其實也不是,在2019年的文件中也對那些因為各種原因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而導緻沒法轉移的養老繳費年限和資金作出了規定,這就要看轉入地怎麼處理了,不論怎樣,轉出地配合就好,總之,能轉的年限和資金要做到應轉盡轉,前提當然是要符合國家對養老保險轉移接續的規定,所以有相關需求的朋友,在辦理社保補繳之前要熟悉相關法律政策,把需要的證明都開具完全,不要過後再找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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