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保證金誰來規定?取保候審,是一種不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但是要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并随傳随到的一種強制措施,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取保候審保證金誰來規定?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取保候審,是一種不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但是要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并随傳随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保證金和保證人是取保候審的兩種方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
一、保證人
保證人,是指以自己的人格和信譽擔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羁押,允許其留在社會上生活、工作,保證遵守取保候審規定的公民。
保證人要滿足(一)與本案無牽連;(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等條件。
二、保證金
保證金,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的保證遵守取保候審規定的金錢。對于保證金的具體數額,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确定保證金的數額。
二種條件隻要滿足一個就可以保證人和保證金兩種方式的目的是擔保被取保候審人遵守取保候審的規定,保證訴訟活動順利進行。根據有關規定,取保候審決定機關不能要求被取保候審的人同時提供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
來源:上海律師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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